日月光半導體 K7 廠被控排放廢水污染案,廠務處處長蘇炳碩等 4 名被告更一審被判刑 1 年 4 月至 1 年 10 月不等,均獲緩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日月光半導體 K7 廠於 2013 年 10 月間施工時,造成鹽酸溢流,外洩廢水所含「鎳」、「銅」濃度超過標準,嚴重污染後勁溪。
高雄地檢署認定蘇炳碩等人知悉廢水含有有害健康重金屬,未依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緊急應變,嚴重影響生態環境,2014 年 1 月偵結,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工程師游志賢及劉威呈等 5 人。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蘇炳碩等 4 人有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逆轉改判全數無罪。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重新審理。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蘇炳碩為廠務處處長有權決定 K7 廠先行停工,以免繼續排放超標廢水;蔡奇勳、游志賢、劉威呈對於有害廢水排放有監督權限,若即時啟動回抽設施應可適度延滯廢水排放,卻任令廢水排入後勁溪,有棄置廢棄物的故意及行為。
更一審依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判蘇炳碩 1 年 4 月徒刑、蔡奇勳 1 年 6 月徒刑、游志賢 1 年 10 月徒刑、劉威呈 1 年 8 月徒刑,蘇、蔡緩刑 4 年,游、劉緩刑 5 年。
案經蘇炳碩等 4 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已詳細說明判決理由,蘇等 4 人就原審已說明的事項再為爭辯,並非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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