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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關說案 高檢指彭坤業接受關說處置失當

圖片來源:中央社

高檢署調查前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案,認定彭接受前法務部長邱太三請託關說,未通知陳情人依程序辦理有違規定,未通報請託關說也違規,指示檢察官亦有失當、不夠周延妥適。

台灣高等檢察署 3 月 22 日分案調查,詢問彭坤業、桃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楊挺宏、公訴組主任檢察官蔡正傑、公訴組承辦檢察官陳嘉義及協辦檢察官李承陶、現職國家安全會議首席諮詢委員邱太三、被告律師等人。

高檢署表示,今晚已將調查報告送交法務部,由法務部做後續處置。

全案起於媒體報導「桃園地檢署起訴某醫師被控逃漏稅 5 億案後,傳出檢察長彭坤業指示公訴檢察官促成認罪協商卻遭檢察官質疑關說而拒絕」,法務部責成高檢署調查,並將彭坤業調離檢察長職務,改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

調查報告指出,彭坤業 3 月 18 日與邱太三在台北市大車輪日本料理餐敘,邱太三提及壢新醫院院長逃漏稅案,指檢察官一開始同意認罪協商後來又反悔,認為檢察官出爾反爾,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彭坤業上月 19 日透過襄閱主任檢察官指示,應將協商程序進行完畢,還說若檢察官不方便召開協調會,檢察長可以出面主持;蔡正傑、陳嘉義則認為檢察長指示一定要與被告達成認罪協商。

高檢署認為,彭坤業接受邱太三口頭陳情,且無書面資料,而案件繫屬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但彭未做成紀錄,也未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似有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

調查報告認定,本案檢察官因與辯護人對協商條件無共識而決定不再協商,卻因檢察長指示而繼續協商,因此邱太三「提醒」彭坤業的內容已涉及檢察官對本案是否進行認罪協商的具體決定而有所不當,屬「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所稱的「請託關說」,彭坤業未依規定通報政風機構,不符規定。

此外,彭坤業指示襄閱主任檢察官處理本案,除命承辦檢察官應完成認罪協商程序,另稱「若檢察官不方便開協調會,主任檢察官或檢察長可以出面主持」,造成公訴主任檢察官與承辦檢察官主觀認為「檢察長指示一定要與被告及辯護人達成認罪協商」。

彭坤業向調查小組自承,「擔任檢察長期間,沒有開過類似會議」,高檢署因而認定彭坤業未有召開類似會議前例,卻做出如此指示失當。

調查報告並指彭坤業未調閱本案卷證,也未直接徵詢公訴主任檢察官與承辦檢察官在本案協商程序意見,直接採陳情人或請託關說人單方說詞,認定承辦檢察官拒絕協商影響司法公信力。

調查小組認為,本案涉及論罪協商規定的法律適用,彭坤業對本案行使指揮監督權,應依法官法規定以書面附理由為之,而彭以糾正程序不當為由指示繼續協商,並稱必要時可由檢察長親自主持協調會,難免引起誤解。

高檢署認為,彭坤業只透過襄閱、公訴主任檢察官傳達繼續協商,導致在檢察官論壇引發議論及責難,處理方式難認周延妥適。

調查報告也認為,公訴主任檢察官未報告檢察長,自行指示李姓檢察官協助承辦的陳姓檢察官,導致外界指摘檢察長指示撤換公訴檢察官,衍生誤會,且使李檢處理本案相關程序的責任不明,亦非妥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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