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今天行政院會通過重罰酒駕,酒駕加重刑責,最重可判死刑;他並呼籲未來法官量刑能符合社會期待。
近期酒駕案件引發民怨,為遏止酒駕行為,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攸關酒駕罰責的刑法第 185 條之 3 、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修正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針對酒駕新增 2 項規定,一是酒駕 5 年內再犯,若導致重傷,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是酒駕致死或致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或傷害罪,意即酒駕故意殺人,最重可比照殺人罪判死刑。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轉述,蘇貞昌在院會中表示,酒後駕車等不安全駕駛行為,嚴重危害公共交通秩序,導致無辜死傷與無數家庭破碎。立法院 26 日已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針對酒駕行為加重行政罰,本案修法加重酒駕再犯肇事致人死亡、重傷害的刑責,都是為了嚴加抑制酒駕行為。
蘇貞昌表示,酒駕者不但破壞了交通秩序,更讓許多人傷心、家庭破碎,有必要提高相關行政罰與刑罰。政院參考國外審判程序適用,對於酒駕致死,不必到累犯,只要有不確定故意、隱含的惡意都以殺人罪論處,請司法院法官在量刑時,也能符合社會期待與民眾要求。
負責審議酒駕法案的政務委員羅秉成,上午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討論修法過程中,外界對於酒駕致死或是酒駕再犯致死,是否該判殺人罪有很多討論。美國與德國都有判例,酒駕致死的情節嚴重,法院以殺人罪判刑;去年台北市郭姓男子酒駕撞死人,檢察官也以殺人罪起訴。
羅秉成指出,台灣在實務上已可用殺人罪起訴酒駕致死,但案件非常少,因此本次修法是宣示並強調,酒駕故意致人於死,依殺人罪處分,最重判死刑。立法是一種態度跟決心,促使法官跟檢察官仔細調查個案情形,不管是初犯還是累犯,有故意的犯意就可判死刑,「這不是多少次的問題,一次都不能允許」。
媒體詢問,法務部原本提出的草案版本,是酒駕累犯致死最高判死刑,為何政院改為無期徒刑。羅秉成說,考量酒駕致死的樣態很多,加上國際人權兩公約規定締約國不要新增死刑,若直接規定再犯最高判死刑,會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兩公約的疑慮,因此新增再犯刑度最高到無期徒刑,也是很重的刑責;草案並規定酒駕致死有故意犯意比照殺人罪,不算違反兩公約。
法務部原本的草案版本,是將酒駕致死本刑提高為 5 到 12 年,但最終的政院版本仍維持原本的 3 到 10 年,羅秉成說明,這是因為被害人家屬若願意與酒駕者和解,現行規定法官酌予減刑後,酒駕者有機會緩刑;但若提高到 5 年以上,減刑後最少仍須服刑 2 年 6 個月,無法緩刑,會很難促成和解,因此維持原本刑度,留下讓家屬得到和解跟賠償的機會。
另外,法務部原本也提案在刑法中對酒駕肇事車輛增加刑事沒收的規定,羅秉成說,由於日前立法院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已有規定行政沒入手段,執行速度較快、規定範圍也較寬,刑法中就不再另行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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