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排案審查提高酒駕刑責,民間司改會等民間團體今天發表聲明說,不理性酒駕需要理性立法,以提高刑責防制酒駕,應有實證研究支持,且刑度過高恐導致個案間難以適用。
立法院會 26 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將汽機車酒駕處罰分流,並提高酒駕罰鍰;駕駛人若酒駕,同車乘客連坐罰。至於提高酒駕刑責部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將排案審查。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永社、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於立法院審查刑法中酒駕相關規定,上午共同發表聲明。
聲明指出,近來許多立委提出修法草案,提案將酒駕肇事致死的法定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但酒駕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殺人故意,應屬法院認定事實。再者,酒駕頻傳有其社會及文化成因,刑罰功能終有極限,無法取代具有實證基礎的刑事政策。
聲明也表示,欠缺實證研究、追求嚴刑峻法的刑事立法,是否能夠真正發揮預防酒駕的功能,或只是製造更多社會問題(例如監所根本不堪負荷、受刑人長期監禁後社會復歸更加困難)均有賴於事前通盤且慎重的研究與評估。
民團認為,如果將酒駕肇事致死刑度提高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將導致加重結果犯的刑度與故意殺人罪無異,恐紊亂現代刑事法歸責的理論基礎,並造成司法實務解釋、適用法律構成要件的困擾。再者,法院審理具體個案時,容易發生有情輕法重的情形。
此外,對於欠缺殺人故意的犯罪行為施以死刑,將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規定。
民團呼籲,具有實證基礎且符合罪刑及比例原則的刑事立法,才是現代法治國抗制犯罪應採取的對策,也是台灣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重要指標,正因民眾對於酒駕高度重視,立法者更應理性行使職權,審慎通過最妥適的立法。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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