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未經許可來台中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 60 萬元提高到 2500 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遏阻中資違法投資。
永豐金控旗下的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永豐金證(亞洲)因為違法接受中資「龍峰國際」委託下單投資大同,並且涉入大同的經營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 年 5 月限期龍峰 6 個月出清大同股份並開罰 60 萬元。但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
行政院提案指出,近期有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為了有效遏阻中資違法投資行為,有修法調高罰鍰上限的必要。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台灣地區與中國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之 1 條文,對中資違法來台投資,罰鍰從現行 12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 12 萬元以上 2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考量中資違法來台投資不乏有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因此初審條文中增訂,若情節輕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另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若為規避審查許可程序,掩飾或隱匿投資者身分、資金來源,或以借名、冒名方式協助隱匿投資者身分或資金來源,處行為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2500 萬元以下罰金。
陸委會則說,贊成修法方向,但若什麼案件都要走司法程序,緩不濟急,建議「先行政、後司法」來處理。草案明定,違者處行為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500 萬元以下罰金。但本條文送院會討論前,需經朝野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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