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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庫藏股轉換期限3年延至5年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為協助企業留才,將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的期限,由 3 年延長為 5 年。

為因應上市上櫃公司激勵員工士氣、留任優秀人才、落實公司治理,強化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相關機構管理,行政院提出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等人和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也提出草案,落實金融監理機制。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重點,明定庫藏股轉換期限由 3 年延長至 5 年,並增訂在庫藏股實施期間內,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 % 的大股東、大股東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還有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於公司買回庫藏股期間不得賣出持有股份。

這次修法也對公開發行公司的行政罰鍰上限提高一倍,從新台幣 240 萬元提高至 480 萬元;違規情節輕微者,授權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或先命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三讀修正通過的相關條文也規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 10 % 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應遵行事項的辦法,以有效落實大量取得股權及異動的管理,並符合法律授權的明確性。

三讀通過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後,提案立委之一的曾銘宗在院會發言。曾銘宗表示,這次修法擴大主管機關對證券商的監管權限,新增相關罰鍰督促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商重視內稽內控及法遵制度,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保護投資人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這次修法有助提升企業競爭力,促進公司治理落實,健全資本市場發展,強化法令遵循,保障投資人權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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