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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低落的評論與新聞…不實政治言論應受法律制裁!

電視節目上稱孫文、蔣介石、韓國瑜為「改變中華民國命運的三個光頭」。 / 圖片來源:Youtube 影片截圖

近年政治評論的品質日益低落,以往名嘴對於政治人物的批評,重視事實的精神愈不復見。過去不論是政論節目主持人對於節目品質的追求,或是參與錄影的來賓對於自身形象的自我要求,大多數在節目過程中出現的言論內容,不論是評論所依據的事實基礎或是所引用的參考數據,幾乎大抵都有所憑據且可資考證。

不過,近年來受到即時新聞「求快」的影響,電視節目的評論風格也隨之變動。雖然對於「評論」的工夫,各大名嘴其實早已練就一身絕學,但是評論所依據的「事實」,似乎已經不再受到重視。根據幾個節目現在操作的手法,幾乎已經變成「只要有人這樣講」,這件事就變成「事實」(或許根本不曾發生過),部分節目所邀請來的來賓,便開始針對這些尚未經證實的「事實」進行飛天遁地的各種評論。

前幾日公共電視播映的「我們與惡的距離」一劇,也針對相類似的情形在劇中有所嘲諷:在未知犯嫌是何人也未經診斷的情形下,便有新聞台邀請精神科醫師上節目,請該醫師對於犯嫌之所以會出現相關犯行的原因,進行精神狀態的分析。

「我們與惡的距離」劇照。
圖片來源:截自我們與惡的距離臉書

除了這種對事實考究不精確、「求快」的收視率考量外,「恥度」的低落也是上開「評論功夫」負面發揮到淋漓盡致的必然結果,更是造成現今這種不實政治評論瀰漫風氣的當然原因。回顧過去十年間,泛藍政治團體發言系統以及節目對於政治事件的評論風格,最大的特色就是「透過絕佳的辯論技巧」來迴避發言者本身對於「恥」字的理解。

也就是說,不論(在虛擬的辯論臺上)對手拿出什麼樣的證據、如何的數據分析,這些提出質疑或指控的發言者都不會進入相關討論的細節,而只是維持這種「不理會」、「冷處理」的態度,再重複跳針繼續請對手進入「說清楚、講明白」的無限迴圈。

只要如此,對手就必須面對「針對同一議題不斷重複說明」的無間地獄,而這些提出質疑或指控的政治團體則是落得輕鬆,一來既不必花時間研究對手所提出的澄清內容究竟有無道理,二來只要對民眾重複刻畫「對手都說不清楚所以我們必須站出來監督他」的負面印象,就能夠不費吹灰之力地讓對手的支持率無法上升,甚至持續下降。這種「恥度」無下限的評論技巧,再結合對於事實漠不關心的求快速食文化,便造就了現今政論名嘴可以隨意創造「三人成猛虎」或是「曾參不只殺人還鞭屍」的政治評論風氣。

政論節目也常與人物現場連線。
圖片來源:中央社

其實不只是去年地方大選,在更早之前,上述的假訊息附帶惡意評論模式便一直充斥在相關政治評論新聞之中,即使時至今日,惡質的電視製播風氣在 NCC 的放縱之下仍然持續存在,甚至昇華進化,新聞節目不只能夠刻意對某一位民選首長營造出「神的形象」,也可以計畫性地針對某一位政治人物進行人格謀殺。

造神式新聞連環在媒體上演。
圖片來源:Youtube 影片截圖

一定有人會質疑,對於政治人物所為言行進行評論,在民主法治國家裡本來就是理所當然之事,但今年 1 月卻出現吳子嘉、張友驊、謝寒冰等特定幾位政治評論員,在「中天新聞龍捲風」及「東森關鍵報告」等節目中,連續半個月以不合比例的節目製播時間,占比最高的紀錄甚至長達將近一半,針對總統府祕書長陳菊進行言論攻擊。

而這些言論攻擊,除了人身攻擊等毫無事實基礎的謾罵性侮辱字眼外,更多是針對「市政顧問承包市府工程偷工減料造成暴雨後路面坑洞(2018 年 10 月)」、「高雄輕軌二階的統包工程(2018 年 9 月)」、「高雄氣爆代位求償案(2014 年、2018 年 9 月)」、「市長官邸用蚊帳包覆防登革熱(2015 年)」、「官邸電費案(2009 年)」等「舊案」再提出評論,而這些「舊案」其實早就在發生的第一時間便已有澄清資訊,甚至事後也出現更多的官方數據甚至造謠者的道歉聲明(如立委陳宜民謊稱勞動部長許銘春曾標得高雄氣爆訴訟案 4 千餘萬元,後於臉書公開道歉),足以證實那些「舊案」只是毫無根據的胡亂指控。

東森關鍵報告連續在電視上播放不實消息。
圖片來源:截自 YouTube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解釋及相關法院實務見解,這些指控者對於所他們所講的話,只有在出於真實惡意時需要負法律責任,而判斷這些人是否有所謂的「真實惡意」,則是用客觀上指控者有沒有善盡查證義務來判斷。法院是這樣說的:「行為人若『明知』其所指摘或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者,或對於所指摘或陳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所質疑,而有可供查證之管道,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即使誹謗他人亦在所不惜,而仍任意指摘或傳述,自應構成誹謗罪」;「如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

此外,有鑒於一般人傳述虛假訊息的速度,與名嘴們在電視上發揮的影響力有所不同,法院實務對於「查證義務」的要求,當然也有所不同,法院針對這部分是這樣講的:「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

圖片來源:Youtube 影片截圖

以相關的法院實務見解來看,上政論節目的「政治評論家」們,對於所陳述的事實必須要負更高的查證義務,否則若有虛假,將會被法院認為是惡意誹謗,在選舉期間民眾可依兩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的規定向地檢署逕行告發,而在非選舉期間則有賴名譽受侵害者自行提告,以正視聽。

不過,以上述的例子來看,吳子嘉、張友驊、謝寒冰等人若經陳菊秘書長提告,想要免責恐怕是難上加難,畢竟若要以「舊案」來進行攻擊,在蒐集相關資訊時除非是「鬼遮眼」,否則必然會查詢到已被澄清的事實,此三人「故意迴避合理的查證義務」,到底要達成什麼目的自然不言可喻,當應受到法律制裁。

本文作者為李銘憲,法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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