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總統日昨繼賴清德之後,到民進黨中央領表,表態參選下屆總統候選人的黨內初選。她也發表一篇參選聲明。聲明中,她提到三項擔任台灣總統的必備條件,首先是要熟悉國際事務、能強化國際連結;其次是能不計毀譽、勇敢帶頭改革;第三要能團結民進黨、挑起做「隊長」的大小責任。最後蔡總統宣告:「要符合這三個條件,答案就是蔡英文」。老實講,在電視機前聽到最後這兩句話,有點感慨,參選人非得使用這樣「排他性」的言辭?還是她心中真有「捨我其誰」的自信?
稍早另一位參選人賴清德在宣布參選之後,毫不遲疑地表示,一當選總統,就會安排特赦阿扁,這是他過去在不同的職位上一貫的主張。這番話引起一些半調子的政治評論者熱議,而藍營有意競逐大位的朱立倫也見縫插針,要賴清德先和蔡總統辯論一下再說。
今年初,尖尾與兩位同事完成了一項「扁案換法官」的調查報告,內容揭發陳前總統卸任不到半年被司法追殺的內幕;其實這件事在當年就已有司法界的正義之士公開在報端質疑批判,像洪英花法官的「扁案判決自始無效」與錢建榮法官的「啟動扁案分案真相調查」等,但在黨國體制舖天蓋地的反擊下有如滄海一粟,無法撥亂反正。直到十年之後,台灣人民驚覺馬英九政權除了傾全力追殺前朝總統與政務官,以及與中國專制政權眉來眼去、點滴出賣主權,其他什麽也沒做,這才引起太陽花運動與 2016 年九合一選舉在野的大勝,第二度由民進黨取代中國國民黨執政。
小英總統就職之日就指出要進行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其實這兩者的軸線都交會在阿扁的司法冤案上。
其中所潛藏的不義與不法密密糾纏、層層包藏,可以說是最細緻、也最難防的政治迫害。我們在監察院所掀開的「換法官案」,只是十案中一個案子的最淺層部份,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前後約詢了十多位法官,最後矛頭不過指向台北地院的一位庭長而已;究竟「後面」或「上面」還有多少見不得人的運作與包庇,連我們都只能「懷疑在心口難開」,只好點到為止。只希望這個「冰山一角」能有起步的作用,期待司法程序受到人為污染的事實,換回阿扁「無罪推定」的身份,為其接受總統特赦舖路。
這就像希臘傳說中的「高爾地之結」(Gordian Knot),千絲百縷看不見繩頭,要待亞歷山大大帝揮劍斬斷,才能完全解開。扁案的不公,既然已經窮盡司法手段猶不能平復,改以「特赦」的政治手段來徹底解決,是不得已、也是唯一的做法。尖尾無意把阿扁塑造成偉人或完人 ─ 過去有一個蔣公已經讓人受夠了,尖尾甚至無意為阿扁所有的言行背書,赦扁不是因為阿扁沒有做錯任何事,而是因為我們已經証明。
在馬政權時代司法被人為操控,沒有給他公正的審判。
以致卸任總統的處遇甚至不如一個平民。
有些人因此主張,那麽應該要重審扁案、徹底還他清白,尖尾有兩點顧慮,第一、重走一遍司法程序能否獲得正義判決,要看司法改革的進度是否可以期待。小英承諾的司法改革成效如何,看看人民對司法的信心指數最清楚,有任何回升的跡象嗎?對改革最根本的「陪審團制度」,司法院虛耗近三年仍然本位優先、一事無成,小英怎麽都不生氣呢?司法官人人都說「超越黨派、獨立審判」,但以尖尾對當前司法生態的體認,如果「小木偶症候群」存在的話,一半以上的司法官立刻會得到「象鼻症」。請問,重啟審判的意義何在?
第二、美國法院的刑事案件如果發現程序瑕疵,全案並不是進入重審、而是終止不再審,尖尾不瞭解理論基礎,但是非常贊同這樣處置。因為多數被告經歷一次審判已經精疲力盡、失業潦倒,甚至可能傾家蕩產、妻離子散,現在發現對方偽証或公訴做弊,卻要他重新再走一遍以証明自己無辜,這樣符合正義的要求嗎?當然,如果阿扁本人願意為自己爭取全然無罪、絕對清白,沒有人有資格反對;但除此之外,外人不必在一旁講些「特赦有損陳前總統高度」之類的風涼話。
也有人對「特赦」敬而遠之,認為只能適用於判決確定的案件,若還在起訴中、審判中、或上訴中的案件,連總統都無權置喙,以免揹上「干預司法個案」的罪名;若然,則扁案目前部份停審中,想提特赦,門都沒有。但如果對特赦採取這種自我限縮的解讀,則總統享有的特權不啻是個「繡花枕頭」,中看不中用。怎麽說呢?《憲法》第 40 條雖然規定總統有大赦、特赦、減刑與復權之權力,但由第 58 條第二項、第 63 條、及《赦免法》第 6 條規定可知,針對全國通案性的大赦、減刑與復權這三種,總統須交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決議,總統只有建議權,這能稱為「特權」?
由此可知,真正專屬總統的特權只有特赦一種而已。現在如果司法權尚未行使完畢的未定讞案件,或者行政權尚未行使完畢的待起訴案件,又都被排除於總統特赦權以外,那麽總統只能把其他權力「玩完」的案件撿來「惜惜」,擁有這樣綠豆芝麻大的「特權」,還不如一頭撞死!(只是比喻,千萬不要當真。)
即使不是為總統特權抱屈,純就法理而論,特赦權也不必劃地自限。尖尾向監察院圖書館借了一本前大法官陳新民教授的權威著作《憲法學釋論》,裡面如是說:
…特赦係國家放棄繼續執行刑罰之行為,其情節特殊者,方得以罪刑之宣告為無效。換言之,即使犯罪人仍未經刑之執行(例如判決未確定、或逃亡中)者而言。…
另一位許玉秀大法官在「大赦與特赦的區別」一文中,更清楚地闡明案件即使未定讞,也可特赦:…大赦是法律案的一種,與公布法律和發布命令並無二致。但是行使特赦則是一種特別的發布命令行為,是總統針對特殊具體案例,基於特別的考量,行使專屬於元首的高權行為,…特赦既然是這麽一種元首的特權行為,效力反而較大赦限縮,無可懷疑嗎?
…代表行政權的總統,原則上理應尊重司法權,但在情節特殊時,總統有權同時赦免個案的罪刑,…總統的赦免權本質上有罪刑全免的效果。
至於對尚未起訴的案件能否行使特赦,她如此說:
…起訴屬於行政權的運作,基於特殊考量而撤回起訴,並無不可,特赦權的行使斷無不能及於命令撤回起訴之理,同樣的法理,也及於偵查中尚未起訴的個案。
最後她斬釘截鐵的結論如下:
大赦與特赦兩種赦免權的區別,其實在於通案與個案之別,…從赦免權的本質來看,赦免的效果就是罪刑可以全免,赦免的範圍包括受起訴、審判、和執行的責難。
在當前司法改革牛步化、轉型正義污名化的期間,對以往政治性司法冤案的救濟,幾乎已經走到盡頭;果非如此,尖尾及一些綠營支持者也不會「死皮賴臉」,一再促請總統行使特赦權;對蔡總統而言,藉特赦阿扁還給台灣歷史與社會一個公道,賞給司法黨國餘孽一記耳光,也只是理所當然、為所應為。
所以,尖尾自己把下屆台灣總統的條件,除了蔡總統提出的三項,再加上一個優位的「特赦阿扁」,不敢勉強別人,只是提供參考。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