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修法,無黨籍立委趙正宇提案增訂最低本刑一年以上的門檻,讓酒駕行為人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與社會暫時隔離,且服刑期間要進行酒癮矯正戒治,避免出獄再犯酒駕。
朝野立委對於酒駕肇事要加重刑責的看法一致,也分別提出修法版本。不過,根據法院判決結果與服刑結束後行為人的再犯比例狀況,趙正宇從另一角度出發,提案修正刑法第 185 – 3 條第一項,要增訂最低本刑為 1 年以上。
現行刑法第 185 – 3 條第一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 以上、服用毒品等情況,致不能安全駕駛,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趙正宇指出,根據法務部今年 2 月的酒駕統計資料顯示,近 10 年來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中,有 99 %以上為酒駕案件,但實務上針對酒駕事故的判決,判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者占總數的 86.1 %;又每年酒駕事件中,近 1 / 3 以上為累犯,而法院針對屢次酒駕的累犯所判的宣告刑,平均卻僅 4.1 個月,顯與「酒駕零容忍」原則相違背,難以嚇阻行為人再犯。
趙正宇說,透過增訂最低本刑「一年以上」,以將行為人與社會暫時隔離的方式,並搭配建置戒治相關配套措施,讓行為人在服刑期間進行酒癮戒治,同時增設評估機制,以確保行為人的酒癮經過矯正戒治,避免未來出獄後再酒駕。
趙正宇解釋,現行法律規定,單純酒駕行為刑度只有「天花板」,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據刑法第 41 條的易科罰金規定,且實務上法官常判酒駕行為人 6 個月以下徒刑,這時就有可易科罰金機會,因此他才希望增訂酒駕刑罰的「樓地板」(一年以上),讓酒駕行為人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藉此進行酒癮戒治等配套措施,以更全面的方式防制酒駕情況。
至於酒駕判刑後的酒癮戒治費用要由誰負擔;趙正宇認為,如果大家認為酒癮戒治跟毒品戒治一樣,是需要社會去介入、必須根治的行為,應由政府負擔,因為這是降低酒駕再犯的方式之一。酒癮戒治要做到什麼程度,應交由專業機構評估,倘若不用戒治,酒駕者也應對其行為服刑負責。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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