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去年到基隆一間小吃店消費,拿美鈔與老闆娘伏姓女子換新台幣,伏女再拿去銀行兌換經送驗為偽鈔遭送辦。檢方偵查認為連行員都無法當場辨識,以伏女沒犯意而不起訴。
基隆地檢署不起訴書指出,伏女在檢方偵訊時坦承持美鈔前往台銀基隆分行兌換,但堅決否認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意,辯稱一名 2 年前曾到店內消費的客人,去年 8 月 23 日再度上門消費,當天說要給服務生小費但身上只有美鈔,她拿新台幣 8500 元至 9000 元跟這名客人換 300 元美鈔。
伏女表示,這名客人後來結帳時再拿出 200 元美鈔,因為認識這名客人且鈔票是舊的,她看不出真假,隔天拿去銀行兌換新台幣時,行員也說舊版美鈔都要送到總行檢驗,行員也無法透過目測判斷美鈔是否有問題。
美鈔經送往台灣銀行總行檢驗後,證實為偽造美鈔,檢方指出,若伏女明知美鈔是偽鈔,依常理應該不會本人到銀行兌換,另外,銀行行員當場也無法辨識是否為偽鈔,必須送到總行檢驗,難以認定伏女主觀上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犯意,因而予以不起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