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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判10年 許志堅入監服刑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ErikaWittlieb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涉嫌收受賄賂新台幣 615 萬元,協助業者推動都更案,最高法院判處 10 年徒刑、褫奪公權 5 年定讞。許志堅今天上午到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入監服刑。

許志堅被控自 2011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 29 日擔任新北市副市長、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藉新店廣明都更案,收受業者周麗惠現金 509 萬元、香奈兒錶 1 只、蕭邦錶 2 只、金條 2 條等賄賂,合計約新台幣 615 萬 6350 元。

許志堅收賄手法包括安排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到周麗惠掌握的公司坐領每月 4 萬元乾薪,另每月收受周女 3 萬元現金,並轉交給父親作為孝親費用,又藉由生日、女兒結婚機會收受名錶、金條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判處許志堅 10 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上週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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