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改善 UBER 藉由與租賃車合作,實際經營計程車營業, 21 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租賃車起租以 1 小時計費,引起租賃車業者不滿,交通部今天說,只是落實多年前規定。
交通部今天發布新聞稿, 21 日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03 條之 1 ,目的在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其中規定以 1 小時為起租時數並非新規定。
交通部說,交通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授權規定,在 2005 年 7 月訂定公告「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已在兩項規定中明文規定按「日」或按「時」起租計算。
交通部說,預告修正草案內容「以 1 小時為起租時數」只是為落實既有規定,並非新增的限制。
因 UBER 認定本身是資訊業者,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只是做為資訊平台,提供即時叫車服務;不過,交通部說,與 UBER 合作的租賃車,實際上巡迴攬客、搭載短程旅客,營業型態與計程車類似,導致市場重疊、產生競合。
交通部說,這次法規修正是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與資訊平台等業者合作的小客車租賃業,可提供 1 小時以上(按時)或以日計費(按日)的租賃附駕服務,交通部也會輔導業者車輛轉換為多元化計程車或加入合法的計程車隊 UBER Taxi(目前約 600 輛由 UBER 提供免費服務)。
交通部說,法規修正預告期為 2 個月,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交通部也將分區舉行座談,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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