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記者胡家銘報導)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公民憲政推動聯盟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19 日)共同召開「落實直接民主 公投法應該立刻修正」記者會,批評去年底的「公投綁大選」出現的投票亂象,導致原先為了實踐「直接民主」的投票,淪為有錢有資源的團體及政黨操弄的工具;同時,公投結果也導致對人權的限制,違反「憲法最高」和「基本人權保障」等原則。
針對公投法修法,記者會上共提出六大修法建議,其中包含:審議時間拉長;相關單位應說明公投案通過之後的可能影響;應納入違憲疑義審查;應有更多公民討論審議的機制與空間;投票當天不得宣傳;正反雙方募集經費的管制範圍和公開方法,比照《政治獻金法》的規範。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教授表示,在第一階段連署,完成提案後,審議時間應拉長為四個月,若需補正,則延長為兩個月,在此階段,行政院及立法院應發表意見。在完成第二階段連署,公投案成立之後,應有六到十二個月的充分時間,讓社會就公投案的內容進行廣泛的審議。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認為,去年公投有許多提案涉及違憲疑慮,應重新審視,至於中選會如何認定違憲,則需多方參與;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執行委員徐偉群則說,公投案若抵觸台灣的民主原則和人權保障,都應成為違憲審查事項。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指出,公投提案的正反方宣傳及經費須加以明確規範,至少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辦法》,例如投票當天凌晨起禁止宣傳;另增設公共平台,平衡雙方的媒體近用權(註 1);而經費募款也應比照《政治獻金法》,讓財務公開透明,且接受捐款的金額不能無上限。
另外,針對「和平協議」公投,記者會上建議,此類公投與一般公投提案性質不同,應有不同的審理程序,並設有較高的門檻,最重要的,政府應該針對憲政人權民主等各方面,做出具體的「衝擊影響評估」。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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