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委員張昌財被控收賄新台幣 18 萬元護航太萊公司股票炒作疑案,更四審判刑 6 年 6 月、褫奪公權 5 年。最高法院去年駁回上訴定讞,張昌財今天已向台北地檢署報到入監執行。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張昌財為第 6 屆立法委員。民國 94 年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OTC)針對太萊公司股票進行查核分析,檢調隨後介入偵辦調查是否涉及炒股。
太萊公司何姓董事長等人為規避調查,請託張昌財利用立委職務,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證券期貨局等單位施壓。並允諾給予報酬。
張昌財隨後指示其助理,通知證期局派員到張昌財國會研究室說明太萊案,還要求若調查無具體進展,應停止函調行動,恢復太萊公司正常運作,張昌財則以顧問費名義,收下新台幣 18 萬元賄賂。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四審時,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張昌財有期徒刑 6 年 6 月、褫奪公權 5 年。
張昌財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張昌財以立委名義傳真行文金管會要求證期局人員說明太萊案,顯然是行使立委職權,並藉此收受賄款,原審判決並無違法,去年 10 月間駁回上訴,張被判刑 6 年 6 月定讞。
台北地檢署發言人陳佳秀證實,張昌財今天已向北檢報到,隨即發監執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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