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仉桂美今天針對罷工是否要預告表示,台灣工會的發展不如西方國家,台灣的工會相對資方較弱勢,若是強制罷工要預告,將對台灣工會的發展相對不利。
機師工會華航分會 8 日清晨 6 時啟動罷工。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過去空服員罷工時,當時勞動部認為不應單純檢視工會「無預警」爭議行為,而影響其爭議行為合法性。同時提出罷工預告制度不僅將使集體勞動法制所欲保障勞工權利的行使實質落空,更是不利於工會合法、正當行使罷工權。
仉桂美上午告訴中央社記者,台灣工會的發展不如西方國家,台灣的工會相對資方較弱勢,若是強制罷工要預告,將對台灣工會的發展相對不利。當初調查對於罷工是否要預告,要視每個國家的適合程度,並沒有說要或不要預告。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5 條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王美玉、仉桂美認為,只要不違背相關原理原則,政府應儘量回歸勞資協商機制以創造雙贏局面,自然落實旅客權益保障。
王美玉、仉桂美指出,工會因過去特殊時空背景,長期以來相對西方國家並不發達,如何回歸勞資充分協商機制,有待社會及政府賦予工會健康的成長空間。
王美玉、仉桂美表示,各國對於罷工沒有法律規定,發生罷工時,依實務案例,法院的判決,形成法官法;而歐美工會是自己訂立罷工守則,不一定預告雇主,但員工要告知雇主自己要罷工。罷工要預告的立法曾有討論,但工會認為預告就沒有突襲效果。
王美玉、仉桂美指出,日本規定,罷工事件可能妨礙經濟運作或國民日常生活,可發出緊急限制 50 天內不得罷工;義大利規定,工會發起罷工前 10 天,應對管理部門、政府單位通知罷工細節,而罷工期間,勞資雙方都被賦予提供最低服務的義務。
王美玉、仉桂美表示,台灣針對自來水、電力、醫院、銀行等行業規定,罷工前勞資雙方須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但尚未包括交通運輸相關機制,為使勞工罷工權與消費者權益都可受到維護,此部分可經由後續檢討改善。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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