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委王金蓉指出,若企業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將 1 月 19 日的休息日與 2 月 8 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形成 9 天連假,那麼雇主若要求勞工上班,都需按照當天的性質給予加班費。
王金蓉指出,若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那麼 9 天連假期間, 2 月 4 日(除夕)、2 月 5 日(初一)、2 月 6 日(初二)及 2 月 7 日(初三)為國定假日;2 月 2 日(六)、2 月 8 日(初四)及 2 月 9 日(初五)是休息日;2 月 3 日(日)及 2 月 10 日(日)為例假。
王金蓉表示,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這 4 天出勤,不論出勤幾小時,都需給加倍工資,以月薪新台幣 3.6 萬元勞工來說,國定假日出勤的薪資為 2,400 元。她說:『(原音)如果你除夕到初三,不管有沒有調休息日或工作日對調,都不影響;如果勞工同意出勤,薪資就加倍發給,也就是加發一日工資的規定。』
至於雇主若要求勞工在「休息日」這 3 天出勤,都必須依照休息日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前 2 小時是一又三分之一,3 至 8 小時為一又三分之二的方式給薪。若以月薪新台幣 3.6 萬元的勞工來說,前 2 小時的薪資為 200 元,3 至 8 小時的薪資為 250 元。
若是在「例假」出勤,王金蓉指出,除了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不得出勤。至於並未跟著政府機關行事曆的勞工,王金蓉說,其若出勤則需視出勤當天的性質,決定是否要給勞工加班費。
王金蓉也提醒,如果上述國定假日期間,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雇主也需擇期給予補假。
(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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