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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糾正地院錯誤裁定 收容人可返家過年

圖片來源:pixabay

黃姓男子因毒品等案入監,日前獲准假釋,檢察官向新北地院聲請付保護管束,遭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高院認為地院裁定有誤,今天改裁定交付保護管束,黃男可返家過年。

黃姓男子先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案遭士林地方法院判刑定讞,於民國 106 年 6 月入監接續執行,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於 107 年 3 月遭新北地方法院判刑確定。

士院在 107 年 6 月就黃男前 3 件犯行,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1 年 7 月。

法務部本月 18 日核准黃姓男子假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的法院即新北地院聲請裁定黃男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但新北地院認為,黃男犯罪事實最後裁判的法院應該是士林地方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

案經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所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指的就是最晚認定被告有罪事實確定的法院,黃男最後一件有罪確定判決就是出自新北地院,因此認定新北地院裁定有誤,今天撤銷原裁定,改裁黃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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