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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再生能源 內政部放寬遊憩用地設太陽能規定

圖片來源:中央社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擴大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規劃,刪除現行遊憩用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面積及發電只能供該遊憩用地使用的規定。

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附表一規定,遊憩用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限於風力發電、太陽光電及地熱發電的發電設施點狀使用,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所發的電限於遊憩設施使用。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配合經濟部擴大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規劃,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部分條文及第 6 條附表 1 修正草案,針對遊憩用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刪除現行「使用面積不得超過 660 平方公尺」的規定,也取消所發的電僅能供遊憩用地使用的規定,但設置風力、地熱發電設施仍受管制。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成機告訴中央社記者,未來遊憩用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所發的電,若供應該遊憩用地後仍有餘裕,可將剩餘電力賣出,為避免有心人士將遊憩用地裝滿太陽光電板,也增訂但書,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不得影響遊憩使用的性質及功能。

內政部指出,為解決原住民族地區住宅用地不足問題,針對毗鄰已更正後為鄉村區的邊緣,且於本規則這次修正生效前,實際已作住宅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並經核准後,變更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利土地合法使用。

內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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