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投入工會幹部選舉,卻被雇主調動職務,雖然符合勞基法調動原則,但勞動部仍認定屬於不當勞動行為。雇主雖然提起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仍維持原裁決決定。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說明,會中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根據統計,2108 年不當勞動行為受理 79 件,審理 44 件,平均每月受理至少 6 件,44 件中共有 29 件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王厚偉指出,根據統計,去年的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以運輸及倉儲業最多,共 19 件 6 家企業、其次是製造業15件10家企業、資訊及通訊業共 8 件 5 家企業。爭議為不當影響工會活動爭議、團體協約誠信協商爭議及受懲戒處分不利待遇爭議。
王厚偉說,2018 年最高行政法院也對裁決案件做出約 10 件的確定判決,其中有關刻意在不降低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的情形下,調動工會幹部至非技術性工作的行為、解僱集結會員對雇主表達不滿工作條件的幹部、要求員工退出工會加入雇主指定工會、工會幹部工作表現優,卻在考績評核中降等行為等,都維持原裁決的決定,認定雇主確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王厚偉舉例,像是某公司在勞工投入工會幹部選舉時,依照勞基法的調動原則,調動勞工職務,勞工不滿便向勞動部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勞動部也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的事實。
王厚偉說,後來雇主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雖然雇主符合勞基法調動原則,但調動的時間點適逢工會選舉期間,且勞資關係緊張,加上勞工轉任的職務技術比較低等原因,維持原裁決決定。
另外,為了協助中南部地區工會或勞工朋友可以便於利用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去年起補助工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案件的會員或幹部交通費用,截至目前為止共有 4 案完成補助審查,都是高雄、台南及嘉義地區工會,目前還有其他案件陸續遞件申請中。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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