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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外國人與華僑投資程序 擬改採事後申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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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外國人與華僑投資除少數案件外,將由事前審查改採事後申報制,大幅簡化程序。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執行秘書張銘斌上午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為簡化僑外人來台投資審核程序,未來修法後,將由現行「事前核准」制度,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

張銘斌表示,未來除了依投資行為或投資型態區分之一定金額或持股比例以上案件、限制投資項目、投資人為外國政府(如主權基金),或特定地區投資人(遭聯合國經濟制裁或涉及反恐)等案件須事先核准外,其餘都可改採事後申報。

張銘斌說,目前每年僑外人投資案件約 3500 件,預期修法後有 85% 可改採事後申報,僅餘 500 件需事前核准。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說明,所謂「一定金額」的門檻為 100 萬美元,但仍要與中央銀行等機關討論後,以子法訂定。至於陸資的部分,王美花表示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張銘斌則指出,現行規定,即使陸資比率低於 3 成,若經判斷陸資對公司有「控制能力」,仍會管制。

另外,修正草案強化外資審查制度透明度與可預測性,未來投資人申請案件文件不齊備者,主管機關須於 5 日內通知補正,受理後 1 個月內做出准駁,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則須於 2 個月內做出准駁;經濟部也會針對投資案的准駁或限制投資的條件,發布明確規定,以提升審核效率。

草案也強化管理措施,增訂主管機關事後管理權限與罰則。現行罰則僅有撤銷投資或取消結匯權的處分,草案新增違反證券投資可處新台幣 24 萬至 480 萬元罰鍰,並得停止投資證券 1 年或註銷登記;股權投資應申請未申請,可處 12 萬至 60 萬元罰鍰、應申報未申報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命其改正、停止股東權利、停止或撤回投資等。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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