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今年報稅,「小確幸」再多一樁。財政部今天表示,考量全民健保屬強制性社會保險,民眾健保依附在配偶名下,但由兒女申報扶養, 則兒女報稅時仍可列報其健保費扣除額,且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每人每年可享上限新台幣 2.4 萬元的列舉扣除額,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根據財政部 2007 年頒布的解釋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有條件,就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才能列舉扣除。因此,若被保險人將健保依附在配偶名下,卻給其他親屬申報扶養,則其配偶以及申報扶養的親屬,在報稅時都不能列報該被保險人的健保費列舉扣除額。
然而,吳蓮英表示,財政部考量健保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民眾繳納健保費關乎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費為專屬個人的基本生活支出,因此依納保法「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的精神,廢止 2007 年的解釋令,並發布新解釋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健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舉例來說,民眾以配偶的眷屬身分投保健保,因此健保費是從配偶的薪資中扣除,但配偶申報綜所稅時,並未列報該民眾的健保費扣除額,而是由兒子列報為扶養親屬。在解釋令發布前,無論是其配偶或兒子,都不能列報這筆保險費扣除額,但解釋令實施後,雖然民眾以配偶眷屬身分投保,但申報扶養的兒子仍可列報健保費扣除額。
官員解釋,若一人退休無工作,配偶薪資收入低、子女收入高,則以配偶眷屬身分投保時,健保費率較低,但給兒子申報扶養,可享較多的節稅利益,所以會有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的情況,以往是配偶與子女都不能列報健保費扣除額,未來只要有申報扶養的事實,就能列報健保費扣除額。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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