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信銀行溪洲分行日前遭搶,主嫌供稱逃逸時曾掉落紙鈔,警方查出徐姓男子涉侵占贓款函送法辦。律師表示,撿拾無主物,送交警察機關為上策,以免吃上侵占遺失物等官司。
法界人士說,近年類似侵占案件,應屬發生在民國 105 年的第一銀行盜領案最知名。當時外籍犯罪成員將贓款藏放台北市內湖區隱密處,被一名柯姓老翁撿走新台幣 454 萬餘元。
柯姓老翁 105 年 7 月 20 日上午 8 時拾得贓款,直到當晚 9 時才將款項交給警方,又向員警坦承想要把它貪下來,被法院認定有不法意圖,被依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判處罰金 5000 元、緩刑 2 年定讞。
至於將遺失物交還失主或警察機關的歷時長短是否與構成侵占罪名有關,第一銀行案判決提到,時間長短固然是判斷有無不法意圖的重要指標,但非唯一標準,應視個案事證認定。
判決也指出,行為人持有遺失物時,並非想要將該物返還失主或交由權責機關,而是出於為自己所有的意圖,則持有同時已易持有為所有而犯罪,縱使事後改變心意返還,犯罪仍然成立。
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執業律師謝憲杰說,民眾如果撿到遺失物,可送交警察等機關,依民法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超過 6 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謝憲杰指出,倘若失主在公告 6 個月內認領,或拾得人直接將遺失物還給失主,拾得人仍能依民法規定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
過去曾有民眾撿到銀行遺失的支票、匯票,面額高達 2 億元,提起請求給付報酬訴訟,法院認為不能以面額作為請求報酬的標的,而認為應以銀行因未持有票據而可能發生的損害計算,最後判決銀行給付 225 萬餘元報酬。
謝憲杰說,民眾撿拾無主物,還是送交警察等機關為上策,以免吃上官司。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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