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並將「講客廣播電台」移轉到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未來客家委員會不再持有媒體。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並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媒體近用權,有效達成客家語言、文化傳承等目的,基於客家基本法第 17 條授權,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客家公共傳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主管機關為客委會,創立基金為新台幣 5000 萬元,由客委會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業務範圍包括辦理客家廣播、影視製播及經營,發行及推廣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台、網站建置、經營及推廣,客家傳播人才培育等。
條文明定,基金會設置董事會,置董事 11 至 17 人,其中至少 2 名員工代表董事,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且需具備相當客語能力、自我認同為客家人;置監察人 3 人。董事、監察人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推舉,提請行政院長遴聘,並送立法院備查。
條文明定,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其他均為無給職。另外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 2/3 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董事同意後遴聘。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基金會業務。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在法案初審時表示,為實現媒體公共化,目前公營的「講客廣播電台」將比照「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模式,移轉到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未來媒體經營交由基金會管理,客委會不再持有媒體。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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