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民眾以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與莊家一對一賭博,獲判無罪確定。案經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此種下注方式不具公開性,不構成刑法普通賭博罪,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但最高法院表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本案不無依社維法處罰空間。
最高法院還指出,對此類新興賭博行為,如認為其可責性不亞於刑法的普通賭博罪,於刑事政策上有依刑法處罰必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並符罪刑法定原則。
全案起於謝姓民眾向「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申請帳號、密碼而成為會員,並匯款給業者兌換為點數,自 2015 年起多次登入網站,以撲克牌、百家樂與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被起訴刑法的普通賭博罪。
謝姓民眾一、二審皆獲判無罪而確定,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判決違背法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以帳號密碼登入賭博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與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對賭之事,形同一個封閉、隱密的空間。
最高法院指出,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為普通賭博罪,而本案下注方式具隱私性,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不具公開性,難以認定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普通賭博罪。
最高法院表示,依罪刑法定主義,原無罪判決並無違誤,非常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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