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成 771 號解釋,認定合法的繼承權為一身的專屬權,不可剝奪,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但遭侵害的繼承遺產要請求返還時,仍應受民法 125 條的 15 年時效約束。
此外,今天做出的 771 號解釋指出,民國38年以前的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是就相關法令的統一解釋及所發布的命令,並非由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法官後續審理案件,可引用,但不受拘束。
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指出,依據大法官做出的 771 號解釋,任何合法繼承權,為一身的專屬權(因身分而取得的權利),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因此,之前最高法院民國 40 年做出的民事判例以及司法院民國 37 年院解字解釋均認定,「繼承權因時效完成而喪失」,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因此這項判例及解釋均不再援用。
聲請 771 號解釋的兩名聲請人,都是因為打繼承遺產請求返還官司,分別受到最高法院民國 40 年做出的民事判例以及司法院民國 37 年院解字解釋影響而敗訴確定,這兩個案則因大法官 771 號解釋受惠,可聲請再審為司法救濟。
葉麗霞舉例來說,元配的合法繼承遺產,遭丈夫的外遇對象(小三)侵吞,元配在丈夫死亡 10 年後才發覺,依照相關判例,會認定元配繼承權因時效完成而喪失,無權請求返還而敗訴。
但在今天大法官 771 號解釋公布後,葉麗霞表示,元配的繼承權為一身的專屬權,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遺產部分請求返還則受民法 125 條的 15 年時效約束。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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