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包宗和等人調查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爭議,今天糾正教育部,認為適用法條嚴重不一,有違大學自治精神。教育部次長姚立德認為是法律見解不同,但尊重監察院的糾正。
監委包宗和、仉桂美等人認為,國立大學校長的遴選屬於大學人事自治權,教育部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案的適用法令不一,逾越憲法第 162 條適法性監督範圍,嚴重傷害政府信譽及大學自治精神,因此糾正教育部。
對此,教育部次長姚立德今天在開會期間,透過錄音方式回應媒體的詢問。他說,還沒有收到正式的糾正公函,要等收到全文後才能仔細回應。
姚立德認為,監察院的糾正可分成二個部分,首先是大學法第 9 條規範教育部對國立大學的校長聘任權力歸屬,監察院和教育部法律見解不同。教育部尊重監察院的糾正,會等看到完整公函後做適當回應
第二部分,姚立德指出,「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沒有規範完整的部分,教育部主張可以援引「行政程序法」,監察院則認為應限縮在現行辦法。這也是法律見解的不同,教育部原則上也是尊重監察院的糾正,看到全文後會妥善回應。
姚立德指出,對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不完備地方,教育部已著手修法,如果大學法需要修正,也會一併處理,等修正完畢後會盡快跟外界公布
姚立德強調,絕對沒有違反憲法 162 條,對大學做適法性監督,都是援引適當法條,或有法條見解不同,會跟監察院做完整回應。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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