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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被告有卷證資訊獲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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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修正草案,被告不論有無辯護人都有閱卷權,可以得到卷證資料。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表示,修法對被告訴訟權的保障是一大進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修正草案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修正草案規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對於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草案規定,不得就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裁示,全案提報下次院會討論前,交由黨團協商。

蘇素娥列席會議,她會後受訪表示,修法主要因應大法官釋字 762 號解釋有關被告卷證資料獲取權的修正,針對主體被告不管有沒有辯護人都應該有閱卷權力,可以得到卷證資料。

第二,就被告卷證資料獲取權的範圍,她說,大法官會議 762 號解釋也做了說明,不只是筆錄包括卷證資料影印本,被告應該可以獲得,做好充分防禦。

第三,蘇素娥表示,被告如果想看卷宗、原卷,根據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應該注意卷證安全的維護,經法官的許可也可以看卷證。

蘇素娥說,修法對被告卷證獲知權而言是一個很大的進步,過往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只能看到筆錄而已,其他證物與卷證內容被告是不知道的,這次修法擴大範圍,對被告訴訟權的保障是很大的進步。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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