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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假訊息 政院通過7項修法籲平台業者合作

圖片來源:中央社

為打擊假訊息,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等 7 項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假訊息蓄意形塑「假的公民社會」,並呼籲民眾與平台業者共同協力防治假訊息。

行政院發言人 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今天在院會會後記者會轉述,賴清德在會中聽取「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並裁示通過「災害防救法」第41條修正草案等 7 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賴清德表示,今年台灣已發生多起因假訊息而引發的紛擾事件,包括 6 月時,有人用一張11年前的相片誤導社會大眾香蕉被大量棄置;9 月燕子颱風襲擊日本關西,一則假訊息讓駐外館處飽受批評,最終造成一位外交官選擇輕生的悲劇;九合一大選合併公投舉辦,也有許多不實資訊在社群媒體間流傳;日前也有民眾散播高雄港務大樓倒塌的不實訊息,造成恐慌。

為防制假訊息,他說,政府會在維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運用現行法令,針對「明知為假訊息仍故意散播,因而造成公眾畏懼和恐慌危害」的情況,從法制面進行加以補強,遏止「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的假訊息,降低假訊息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所產生負面影響。

同時,對於政府推行相關法制防範,致力打擊假訊息的危害,賴清德呼籲民眾及平台業者一起共同協力防制假訊息,以確保公共利益,鞏固台灣的民主制度。

他強調,有關平台業者協力義務,政府並未課與查證責任,判定是否為假訊息是由法院作最後決定,不是平台業者。

為防制假訊息危害,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修正草案、「糧食管理法」第 15 條之 1、第 18 條之 3 修正草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6 條、第 35 條修正草案、「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6 條之 1 修正草案、「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1 條之 1 修正草案及「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7 項法案。

其中,災防法第 41 條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的不實資訊而為通報者,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還包括,若散布有關災害的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新增第 46 條之一,散播有關食品安全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修正為,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新增第 31 條之一,散播有關核子事故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此外,Kolas 表示,賴清德也在會中裁示,由通訊傳播委員會負責規劃「人民對媒體信任度」民調,讓相關部會依調查結果進行後續政策擬定。

Kolas 表示,這是她參考歐盟有關閱聽眾對媒體信任度的調查而提出的討論。她強調,這是一般性的普查資料,與媒體考核無關。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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