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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 明年增至4.8萬

圖片來源:中央社

為增加外籍旅客來台消費誘因,國稅局今天表示,明年元旦起外籍旅客來台,同一天內在同一家免稅特約商店消費,申請現場小額退稅的含稅消費金額上限,將增至新台幣 4 萬 8000 元。

今年外籍旅客來台在 12 月初達成千萬人次目標,且連 4 年突破千萬人次,但來台旅客退稅金額卻未隨之成長。因此,為營造更優質的外籍旅客購物退稅環境,交通部及財政部於今年 11 月 5 日會銜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提高現場小額退稅金額上限,以及延長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期限。

國稅局表示,修正後的實施辦法規定,明年起持非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日數未達 183 天的外籍旅客,同一天內向同一家貼有現場小額退稅標誌的特定營業人(免稅特店)購物,累計含稅消費金額達 2000 元以上、4 萬 8000 元以下,可直接申請現場小額退稅,較原本 2 萬 4000 元的上限倍增,可望增加外籍旅客消費誘因,節省外籍旅客至機場港口退稅櫃台申請退稅的等待時間。

目前台灣對外籍旅客消費退稅的商家有 3 種類型,第一類是「一般特定營業人」,如部分珠寶店、名產店有特定標籤者,外籍旅客在這類型的商店消費可辦理退稅,但必須憑發票或是無實體發票載具到機場、港口才可申辦一次退稅。

第 2 類是市區店家小額退稅,在這些店家內消費,一定金額內可申請現場退稅,明年起消費金額上限提高至 4 萬 8000 元。

第 3 類則是特約市區退稅,外籍旅客在台北 101、太平洋 SOGO 百貨忠孝店、新光三越百貨台北信義新天地 A8 館,及高雄漢神百貨等特約市區退稅櫃檯申請退稅,且退稅金額無上限。

此外,新版實施辦法也延後免稅特店得免使用電子發票的期限,有意加入外籍旅客購物退稅作業的營業人,除無積欠已確定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外,應使用電子發票,但依現行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項規定,尚未使用電子發票的營業人,今年底前仍得與中華電信公司締結契約,申請為特定營業人。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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