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姓堂兄弟被控在胡椒粉加入工業用碳酸鎂,獲判無罪確定。檢察總長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見解不當,今天撤銷一二審判決中違背法令的判決理由。
最高法院表示,一二審判決見解不當,因此將違背法令的判決理由撤銷,但刑事訴訟法規定,非常上訴的不利結果不及於被告,亦即被告無罪確定不受影響。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非常上訴無法讓被告遭改判有罪,但事關法律原則重要性,因此透過撤銷違背法令的判決理由,再次重申食品添加物要以人能食用為原則。
全案起於 2014 年間,彰化縣衛生局發現謝姓堂兄弟向林姓原料業者購買工業級碳酸鎂,摻入胡椒粉、胡椒鹽等產品以防受潮。彰化地檢署查出產品中砷和鐵含量超標,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謝等 3 人。
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碳酸鎂屬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准用的食品添加物,雖碳酸鎂中有雜質,導致規格不符,但沒構成攙偽及假冒混充,只能予以行政裁罰。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食安法未將碳酸鎂區分為工業用或非工業用,且被告並非以碳酸鎂冒充胡椒粉,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碳酸鎂雖是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但不可供人食用者,均不可做為食品或添加於食品,不能給人吃的東西不可能會是合法添加物,工業用碳酸鎂沒有列入食品添加物的資格。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只憑行政規則正面表列碳酸鎂為合法添加物即判決無罪,非無可議,但受限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只能駁回檢察官上訴。
案件確定後,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本案碳酸鎂已標明是供工業用,不能供食用,且砷含量高達 6.4ppm,鐵含量更高達 477.6ppm,明顯有害人體,碳酸鎂雖是可添加物,但添加工業用明顯違法,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有理由,且事涉法律原則重要性,因此撤銷一二審判決中違背法令的判決理由。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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