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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眾訴訟權 終審法院新增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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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終審法院新增大法庭制度。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表示,此舉可解決因見解不同而有判決不同的爭議,是司法改革重要里程碑。

過去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若對法律見解不一,例如有沒有貪污的認定,是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務說」,通常是參考過去的判例,或透過最高法院決議機制,決定採用哪種說法。

但因參考判例緩不濟急,且最高法院決議機制是採用閉門會議方式決定法律見解,長期以來被質疑有違憲疑慮,因此司法院參考德國制度,新增大法庭制度。

法院組織法三讀條文明定,未來最高法院將設置民事大法庭與刑事大法庭,成員各 11 人,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擔任民事或刑事大法庭的審判長。

條文規定,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之前判決的法律見解不一致時,就可由大法庭開庭作出認定,統一法律見解。條文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條文規定,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行政法院組織法三讀條文也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最重要的改變是避免裁判歧異,不會有不同意見,見解一致的話,案件比較不會在三審與二審之間發回,「但整個訴訟的時間應該會縮短」。

呂太郎表示,現行每個庭可能有不同意見,造成「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雖然很少數但也要避免,這就是為何要設大法庭,讓最高法院見解能統一,讓同樣案件受到同樣的法律對待。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李俊俋會後受訪表示,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部分條文修正重點新增大法庭制度,如果法院見解有歧異,先送大法庭處理歧異再回到原來法庭審判,此舉可解決因為見解不同而有判決不同的問題,這是推動司法改革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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