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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法三讀 性騷行為人不道歉最高罰5萬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明定性騷行為人無正當理由卻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台幣 5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至配合為止。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日前表示,前台東縣公東高工藍姓校長 4 年前曾性騷擾女學生,但至今卻沒有道歉,也未接受 8 小時的性平教育,教育部束手無策,該校長在學校董事會包庇下,還在今年 6 月 1 日光榮退休。她將提案修法增訂罰則。教育部長葉俊榮則說,會努力檢討精進法律制度。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明定若性騷擾行為人不配合執行向被害人道歉、接受 8 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相關懲處,或不配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為避免校長規避通報,以及補強若校長、私校董事怠於行使職權等規範,條文明定,若性騷擾行為人為學校校長,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規定執行行為人的懲處或處置,處校長或董事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也明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檔案資料。性騷擾行為人如為學生,轉校就讀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轉去就讀的學校。若性騷擾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轉去服務的學校。

條文明定,接獲通報的學校,應對性騷擾行為人實施必要的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違者處 1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罰鍰。

而為保障學生安全,三讀條文明定,無論透過何種法律關係成為校園內部人員,一旦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職者,學校應予以解聘、免職。有性侵害行為,或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者,各級學校均不得聘任。性騷擾、性霸凌非屬情節重大者,1 至 4 年不得聘任。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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