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調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 年間查獲某酒類廠商生產的料理米酒,應歸屬「其他酒類」,補徵菸酒稅新台幣 1.6 億元,且漏稅額 1.6 億元。對此監委認為逾越比例原則,提案糾正。
監察委員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監委李月德、方萬富提案糾正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糾正文指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認定中部某製酒公司產製的料理米酒等,因實際原料與製程與產品登記內容未符,應歸屬「其他酒類」,補徵菸酒稅 1.6 億餘元。且按所漏稅額裁處 2 倍罰緩,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中區國稅局重核復查追減罰鍰為所漏稅額的 1 倍 1.6 億餘元,該公司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亦告確定。
然而,料理米酒售價與市面上類似產品相當,平均每公升售價約 26 元,改以「其他酒類」課徵菸酒稅,每公升稅額高達 136.5 元,致補徵稅額遠超過該公司營業收入,難謂符合比例原則,且補徵時未詳為審酌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顯有欠當。
監委認為,菸酒稅法考量民情,課予料理酒較低稅額,酒品產製廠商依法有誠實申報登記的義務,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依據申報內容核定稅額,但酒品分類項目眾多且稅額差異甚大,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額較低的酒類時應更加謹慎,並善盡調查責任,不宜僅倚賴納稅義務人協力義務,避免事後發現酒品分類有誤,導致產製廠商面臨鉅額補稅與裁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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