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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奧辛污染求償案判決 居民律師:大致滿意

圖片來源:中央社

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戴奧辛污染案,最高法院今天判決中石化應賠償居民新台幣 1.8 億元,經濟部免賠確定,其餘部分發回。受害居民律師團表示,對判決大致滿意,但有部分遺憾。

律師林媗琪表示,本案從 2008 年提起訴訟至今,原始原告 213 人已有 62 人過世,而且原始原告大部分都超過 60 歲,對於最高法院判決中石化賠償確定予以肯定,但對經濟部免負國家賠償責任感到遺憾。

林媗琪說,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對於公害糾紛案減輕原告就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的見解,同時引用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的規定,保障合宜居住品質的人格法益,都是很大的突破,未來可望適用於其他案例。

針對經濟部免賠確定,林媗琪表示,居民認為重點不是只有賠償,而是希望國家能夠道歉,所以對於經濟部免賠確定深感遺憾。

林媗琪說,本案大部分塵埃落定,希望中石化負擔整治責任,並盡快與居民聯繫自動履行賠償,也希望全台灣的企業能好好保護台灣土地,讓本案成為最後一件公害訴訟。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安順廠區位於台南市安南區,前身是國營事業台鹼安順廠,由經濟部持有大部分股權。

台鹼安順廠早年利用水銀電解法電解食鹽水製造鹼氯,使周遭鄰里遭汞污染,居民捕食魚蝦,戴奧辛囤積體內,數值居高不下,多人罹癌或第二型糖尿病。

受害的顯宮里、鹿耳里及四草里等超過 300 名居民,2008 年對經濟部、中石化及台南市政府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國賠告訴。

一審判經濟部或中石化須賠償 1.6 億餘元,二審判賠 1.9 億餘元,但經濟部免賠。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判決,中石化應賠償 400 餘名居民新台幣 1.8 億元,經濟部免賠確定;原判決命中石化賠償 600 萬元部分廢棄發回更審。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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