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農曆歲次戊戌年十月十七日),除了大家最關注的各縣市首長由誰拔得頭籌外,此次多增加了象徵公民可透過直接民主的方式,進而決定國家未來施政方針的 10 項公投(referendum)法案中,引起社會最大討論的,不外乎就是第 14 案的將同性婚納入民法保障範圍的《婚姻平權》法案,與第15案的國民教育階段內落實《性平教育》法案,而這 2 案近期更是在台灣的宗教界上,帶來不少對話與反思的空間。
其中,在針對反同/反同婚方所提出的「觀點」(含謠言),而有所進一步以文字等資料加以佐證論述,在台灣相對較為主流的宗教信仰,有趣的是探討最激烈的則為僅佔台灣宗教信仰人口約 6% 的基督宗教(基督教 + 天主教);其次,才為佔信仰人口約 35% 的佛教;再者,佔 33% 的道教方面,在此方面卻相對少了許多,至於佔台灣整體宗教信仰人口至少將近 85% 以上,兼容佛道或他教的民間信仰,這方面就更顯寥寂,但實際上在檯面下,針對同志相關現象的呈現,道教與民間信仰者批判的言語與情緒用詞也可說不勝枚舉。是故,『志心信以「人本道教」為上良因,行以出世之道,運於入世之法』的小魯道(筆者自稱),其深恐同「道」續遭誤導,今日將以至清至靜之心微筆述之,以下-
「道教」,本魯道不敢大言睽諸道教各經典,然在經典內若有提起「性別」相關詞彙,不外乎則皆係以「男女」作爲陰陽的象徵對應,至於「同志」或「性向」發展現象,應並無特別有直接對或錯的明確指向,不過這並非就無法從構成道教許多基本元素中,去說明道教對於這樣的現象,就完全有所「逆道性」,合先敘明。
首先,從各方在論及道教如何看待「同志」這方面,最常引用無非就是,象徵混沌初開,清濁肇分,萬物生生不息,永恆大道的「太極」兩儀陰陽說。
反同/反同婚一方,往往認為陰陽本身就是僅象徵「男女」分際,「自然」應為陰陽相與合乃能生,其所謂「孤陰則不生,獨陽則不長」,從外觀是否具有生育繁殖面,直接去否定「同志」存在的自然性,或可為婚姻的「適道性」。然太極的陰陽真是如此嗎?
筆者認為,太極雖外表看似陰陽分際,但實際呈現的卻是用來作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爲和。」,世間固有萬物在成形或運行的狀態中,雖各有所不同,千差萬別之態,看似矛盾對立,然任何萬物個體的產生,本就來自陰陽兩種因子的型態,加上外在氣的相和才有所相長、相生永續存在之態解釋。
「同志」個體的產生當然也不例外於道之萬物之一,在此實然「釋物哲學」的脈絡中,「男女」當然就可再拆兩兩相對的男為陽,女為陰為之敘述,也就如同它萬物般的形態(高低、上下、動靜等)也可各作再相對「陰陽」之表述。
那「同志」既然為道所生之物,不過若兩為相配,要如何如同上述「男女」拆成兩個體論陰陽呢?筆者認為,乃因太極兩儀陰陽又可分四象,即太陽、少陽、太陰、少陰。
而陰陽之判,依全真道四大聖典之一《太上老君說常清靜經》內容:「內觀其心,心無其心。 外觀其形,形無其形。 遠觀其物,物無其物。 三者既無,唯見於空。」;或道家哲學奉為圭臬的《道德經》第五十二章:「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勢成之。是以萬物莫不尊道而貴德。道之尊,德之貴,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或《莊子‧至樂》的「魯侯養鳥」的寓言故事,「海鳥止於魯郊,魯侯御而觴之於廟,奏九韶以為樂,具太牢以為膳。鳥及眩視憂悲,不敢食一臠,不敢飲一杯,三日而死」。莊子後論:「此以己養養鳥也,非以鳥養養鳥也。」以上經典載述內容可知,「道」在洞觀世間至微至妙的萬物造化之機視野,本身重視的即非單純從物之「外形」所論,陰陽固所當之。萬物由於可載續「道」,係因「德之性」所蓄,含溫滋潤,輔翼陶成,進而讓一個形體使其態勢存在,自然道之所尊,德之所貴的,無非為道肇始萬物時的自然而然之形,有德無德之分斷,不其因同性或異性而有所分別,正因如此,道教講求的正是從物的「體/本性」,去應然「道性自然,法行自然,道法自然」,以德之適性感之大道玄妙處。
對於重視物的「體/本性」相應,不僅道教如此,在道佛相融甚濃的「民間信仰」中,大家不妨從眾所皆知的神祇「直接」代言者-乩童、靈乩的文化裡觀察,自然就可發現許多所謂的女性神祇,例如瑤池金母、觀世音菩薩、媽祖等;或男性神祇,例如玄天上帝、王爺、中壇元帥(俗稱三太子);或動物神祇:齊天大聖、虎爺等,神祇在擇選「乩身」時,並非全然同以神祇本身的性別,或相對異性作為一個絕對要件,反倒往往則是神祇認可更為與己相應「體/本性」的對象,才為擇選。
甚至觀其「扶鸞」、「攆手轎」、「攆中/大辇」文化,神靈「體」之所相應依附對象,則為一只組合木頭,所以無論從神祇/靈的角度,或從凡人的角度,虛實世界依其性的相應所合,何嘗又不是一個呈現陰陽相合的大道現象呢?(筆者提醒:真的切勿單純從「外形」結構去論陰陽,不然動物神祇與人的結合,是否又要被解釋成「XX交」了呢?這樣真的超級很毋湯哦!)
是故,究玄學上「同志」個體的存在,本就為自然無為道之物;科學上亦同觀(參 1.《從演化生物學來看 同性戀為自然現象》-作者:顏聖紘;2.《「同性戀基因」存在嗎?一個無聊科學家意外開啟的實驗旅程》-作者:辛達塔・穆克吉(Siddhartha Mukherjee)),而自然順其本性,非所刻意矯揉造作所為所生性向,男同性戀者(Gay),取向偏陽的,就可謂之「少陽」,取向偏陰的則謂「少陰」;反之,女同性戀者(Lesbian),性向偏陰的就可謂之「少陰」,取向陽的則可謂之「少陽」。
既然陰與陽、太陽與太陰皆可沖氣為合,何其少陰與少陽沖氣,就難謂有所異於道之陰陽所「和」,所以「孤陰則不生,獨陽則不長」當不可從外形生理結構一言以蔽之。
《道德經》第三十八章又云:「上德不德,是以有德」,德出於道,通於道,亦等同於道,所以道於生育天地、運行日月、長養萬物時、即不所自恃與自彰,德亦同也,然如今當同為「人」,卻何以「異性戀」為恃之,如「魯侯」們以己之偏好,迫本自然依其自性所好戀者的「同性戀」,離於自然無為的「常道」?甚者,又以非善明民之言惑眾,使眾其視「異道」,不應適於同法(民法),進而大反本可供增「德之性」,讓同為「道物」的彼此更加互相尊重,使其「同性者」生、長、成、藏不再受世於欺凌辱言;不再被歧目而視;不再因霸凌而犯道之大忌自殞於命的性平教育,此現象恐已闕如經內(第四十二章)喻之「強梁者」,「道」實已亡矣。願修道之人,齊以為鑒鏡,勿失「道」心「德」性,背善從惡水,順應自然、圓融無礙弘道揚法路。
綜上,筆者雖主以道教觀點,論其同志與同志婚,與相對目前民法僅承認的異性婚,整體在「道」的範疇內,同婚並無不同於異性婚,而有所陰陽無合悖離之狀。
退一萬步而言,當一個以人為本位架構而成,並保障每個人都有不同宗教信仰自由,而非以單一宗教立國的國家,在針對法案的推行,係應以普世價值作為導向,而非以己身所好之宗教律法,強加於不同信仰者之上,尤其在諸多慘絕人寰的宗教戰爭歷史的借鏡下,不應再重蹈覆轍-「人類唯一從歷史中學到的教訓,就是人類無法從歷史中學到教訓」的歷史悲劇洪流中,願所有宗教人共勉之。
若民主真為人權的價值展現,那就請大家明日齊力拒絕歧視性法案去表決人權,因為伱我都有可能是下一個受害者-三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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