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黨團協商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補強校長為性騷擾等行為人處置方式,同意新增「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內容,協商通過並逕付二讀。
原本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於 10 月 18 日審查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版本,內容提及,行為人違反第 25 條第 6 項不配合執行,或第 30 條第 4 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時代力量黨團對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提案的上述內容,認為按現行版本,若校長為行為人,不見得會報請主管機關,因此應加強行為人為校長時的處置方式;另外,應補強學校校長或私校董事怠於行使職權等相關規範。
經過協商後,同意新增「但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時,由主管機關逕予處罰」的內容,以及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使學校未依規定執行行為人的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者,處校長或董事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教育部官員說明,協商通過的條文,可讓性平法對於校長或董事怠於行使職權的規範更加明確,督促校長及董事善盡責任、採取必要措施。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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