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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尾週記》挑戰「核心」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WilliamCho

今年四月輪值時接受一份陳情,來自一位 75 歲的新竹米商,大意是:在 1994 年 8 月 18 日及接續幾天,他向關西農會的北山倉庫購買 9 萬公斤飼料米,與朋友一起在魚塭養魚用;但是那段期間因為颱風頻繁,部份飼料米潮溼結塊,於是兩個兒子開了兩台小貨卡,於同月 24 日載運 4 千多公斤回到北山倉庫要更換,想不到調查局派十多名幹員跟蹤而至,當場拘捕倉庫工友及臨時工做筆錄,說他勾結倉庫管理員,企圖以低價的飼料米換出高價的糙米出售,於是被控「與公務員共同圖利罪」,判刑三年半。

這個案子看似無奇,卻讓尖尾大開眼界,因為這是第一次接觸到「更七」的官司,也就是自案發至今近四分之一個世紀,這案子由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更七審、最高駁回確定,總共在各審級進出 17 庭,若再加上去年的「再審」與今年的「非常上訴」,連檢方共達 20 多個司法官署,動用近百位司法官。結果呢?「原判決已詳敘其調查與取捨証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証理由,…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最高法院檢察署函 2018.03.29),故「犯行明確」、維持判決。目前被告因罹癌,申請暫緩入監中。

尖尾在過去半年為了這個案子傷透腦筋,翻閱數百頁的官司卷証不說,還曾數度請教監察院的承辦同仁,又私下約詢其前後任的辯護律師,以求瞭解真相。其中一位已經退休的女性律師仍然好意前來提供意見,她說原本早就不再接受其他委任,打算全時間照顧年邁母親,豈料這個案子一拖二十多年,為了「有始有終」辦完此案,害她好幾年手頭只有此案,一直到「更七」確定才放棄律師執照,只是很遺憾沒有贏得公正的結果。

不客氣地說,我認為最高法院所稱:「原判決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証理由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根本就是信口開河;任何人閱讀了那些「更一」到「更七」的裁判書,如果敢說他知道這些法官認定的「犯罪事實」是什麽,我尖尾讓他來當(小英總統應該不會反對)。

所以敢賭上這頂「烏紗帽」,因為尖尾從頭到尾讀過不下三遍,迄今搞不清楚歷審法官心目中的「事實真相」究竟為何?撇開一些細節不論,整件事的關鍵是:被告先買回 9 萬公斤的飼料米,幾天後又運回 4 千公斤,這要如何解釋?被告所說的「真相」很簡單,就是部份受潮的米要送回更換,合情、合理、合法;但歷審法庭認定的「真相」則不只一個:一開始是前述的「調包說」,認定被告是要以飼料米偷換糙米,可以在自己經營的米行出售,賺取差價;到了「更四」時,法官的心証突然改變為「掩飾說」,主要因為運回去的數量只是總量的 4% 多,要調包圖利的話,未免太不成比例,只好改口是為了貨車載出糙米時可以舖在其上,以掩人耳目。

不論「犯行」採哪一種官方版本,恐怕拿到網上公布,都會被當做「假消息」,因為太不合邏輯了。先看「調包說」,設若有意便宜買進高價米,為何不從一開始就直接運回糙米,有何理由非得先把 9 萬公斤的飼料米先運回家,事後再一批批到北山換出糙米?運來運去是會有快感嗎?更荒謬的是,北山倉庫是專製飼料米的所在,倉內的糙米全是三年期的舊米,沒有任何一粒當期收割的新米,舊糙米沒有任何市場交易可言,唯一的用途就是碾碎為飼料米。若被告企圖換出舊糙米,既不能出售、又需要自行加工碾碎才能餵魚,難道加工碾米也有快感?或許你會說,被告可能是要以舊米冒充新米出售吧?對不起,這種「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考慮,「心術不正」的尖尾怎麽可能沒想過?但問題是調查局在第一時間就查封米行存糧,發現所有糙米都是當期新米,沒有任何來自北山的舊米。

那麽「掩飾說」將就用一下吧?依最高檢的辯詞:「被告赴北山倉庫載運糙米,要屬違法之舉,自不便堂而皇之、未加掩飾。⋯⋯所為論斷說明,不悖乎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好像說做賊就一定要遮遮掩掩,沒聽過小偷不戴全罩式安全帽的。但問題是被告是在夜間來回運米,北山倉庫又是在深山中,連調查局偵防車在山路上都會跟丟,到底要向誰掩飾呢?孤魂野鬼、狐仙蛇精嗎?再說,北山倉庫不論哪種米都是用「太空包」封裝,長相一模一樣,誰看得出裡面裝的是啥?

在歷次審判中,這些常識性的反駁早已多次提出,但是法官們的心証堅定、充耳不聞,最多隨意敷衍兩句,不再理睬。更糟的是,戰到「更七」敗訴定讞了,被告一方原本的「攻防手段」都已「耗盡」、不再「新鮮」,才發現司法一途剩下的「再審」或「非常上訴」,都成了「聊備一格」的救濟手段,因為再也沒有可用的「新事証」來滿足「再審」的基本要件、也找不出「適用法則不當」的新論點來滿足「非常上訴」的基本要件,兵疲馬困、彈盡援絕,只有承認敗給它了,慢著,只有找上監察院了。

在監察院與司法院的緊張關係中,尖尾原先頗有愛莫能助的無奈,因為要「平反」就得挑戰「審判核心」,身陷「眾矢之的」的尖尾,搞不好白忙一場、還賠上被告的平反機會。不得已把這個案子移送本院的司法委員會,請另派高手來主查;可是週三委員會召開時,無人有意「認養」,主席仍然指派尖尾負責,所以該來的就逃不掉;值得安慰的是,加派一位法律專業的委員從旁指導。

順便一提,週五又進來一個「更五」的陳情案,被告有精神障礙,被控對女友「強制性交」,也是判刑三年半,人在服刑中。約略看完全卷,裁判書讀來怎麽又是「更七」案的同樣水準,論理不值一駁、証據千瘡百孔,讓人對司法官只能搖頭。但是這個案子涉有隱私保護,就此打住。

我在想,台灣人民對司法失望,豈非就是這樣而來?一件件冤錯案長年累積、不得化解,難道以為時間一久,大家就會淡忘?反觀司法官還在拼命防禦自以為神聖的「審判核心」,處處對監察權設下「紅線」、事事搬出「審判獨立」的大帽子,就像小孩玩大車,自己玩不好、還不許別人插手,「司法改革」何時才能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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