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天表示,國籍法第 10 條只限制新住民歸化滿 10 年始得擔任部分重要公職,並沒有限制投票權。新住民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就可以享有選舉權及參加公投。
內政部上午發布新聞稿澄清中國時報報導「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提議廢止國籍法第 10 條規定,免除新住民須取得身分證滿 10 年才得投票之限制」,內政部指出,互助協會說法嚴重與事實不符,新住民的選舉權依法受到保障。
內政部表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和公投法,在台灣領有身分證的國民,在投票日之前,只要年滿 20 歲,並在戶籍地居住達 4 個月以上,沒有受禁治產宣告,就有選舉權。此外,年滿 18 歲,在國內居住達 6 個月以上,也可參加公投。因此,新住民只要符合上述規定就可以享有選舉權及參加公投,不用等到取得國民身分證 10 年才可以投票。
內政部另指出,國籍法規定歸化者自歸化日起未滿 10 年,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等部分重要公職,是因為這些重要職務的行使涉及重要決策決定,必須對國家整體利益、民眾福祉、社經背景及人文風俗等有相當瞭解,考量新住民原屬國與台灣國情有著重大差異,須經過一段時間的適應及瞭解,以融入社會體制。
內政部提醒,新住民如果無法確定自己有沒有投票權,可就近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查明。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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