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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載逾期公告爭議 監委函請中選會3天內答覆

圖片來源:中央社

幸福盟和國民黨立委向監察院陳情指中選會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違法,監委高鳳仙受理,今天函請中選會 3 天內查復,包括違反裁定將逾期公告登載公報是誰的決定,是否影響公投法律效果等。

高鳳仙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下一代幸福聯盟及立委曾銘宗、吳志揚、賴士葆、黃昭順等人昨天到監察院陳情,認為中選會違反公民投票法,及不遵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重製或修正公民投票選舉公報,高鳳仙依規定受理。

高鳳仙指出,鑑於公民投票及選舉日期在即,監察院今天函請中選會在 3 天內就 4 個事項查復監察院。

首先,高鳳仙指出,依公民投票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的意見書,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 28 日前」公告。中選會 10 月 24 日公告政府機關意見書後,又於 11 月 2 日再公告增補行政院意見書,距離投票日僅 21 日,為何違反 28 日法定期間的規定。

其次,高鳳仙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 11 月 7 日 107 年度停字第 88 號裁定「本案於行政爭訟終結前,停止執行,且相對人不得將 107 年 11 月 2 日中選務字第 1073150452 號公告,登載於 107 年 11 月 24 日公民投票選舉公報」。中選會有無對此裁定提起抗告,若有,何時提出抗告,具體抗告理由為何。

第三,高鳳仙指出,依行政訴訟法第 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第 1 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依此規定,中選會不管有無抗告,均應執行上開裁定,不得將 11 月 2 日公告登載於公民投票選舉公報上。中選會已於 11 月 9 日收受上開裁定,為何違背裁定,執意將 11 月 2 日公告登載於選舉公報上,並於近日陸續發放選舉公報給選舉人,此是否影響公民投票的法律效果。

最後,高鳳仙指出,中選會先違法逾期公告,再違反法院裁定將逾期公告登載於選舉公報並發放給選舉人,是基於主任委員個人決定或由委員會議決議,相關行政責任如何歸屬。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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