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最近發函交通部與勞動部,指勞動法令與航空法規間有矛盾、對罷工條件定義不清楚,扼殺航空業競爭力,恐衝擊國家經濟,呼籲修法或立專法。
2016 年華航空服員喊過勞,經由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發動罷工,今年華航及長榮機師也曾醞釀罷工,理由之一也是過勞,今年勞檢單位更以違反勞基法,頻頻對台灣兩大航空公司開罰。
不過,依據民航法,飛航時限規範由交通部訂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也參考國際航空法規,訂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AOR)」,民航局檢視國籍航空飛航組員飛時管理,業者都符合 AOR 規定。
航空公會指出,現行勞動法令與航空法規間有矛盾,業者遵守飛安規定,符合國際共同接受的派遣規則,卻仍以違反勞基法遭罰,非常不合理;另外,勞資爭議法對罷工條件定義不清楚,不但損及消費大眾權益,也影響航空業者經營。
航空公會認為,因法令界線不清,造成航空業者遵法卻違法、勞資間對立升高,更嚴重侷限國家航空業競爭力及正常發展,若未立即改善,恐衝擊國家經濟面並阻礙整體勞動力的提升。
航空公會日前特別召開修法工作小組會議,上週發函交通部,副本給勞動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反映台灣航空業面臨的困境,呼籲修法或立專法專章。
航空公會點出航空業目前面臨勞基法規範下的三大難處:
一、空勤組員雖適用勞基法第 84-1,得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但地方勞動機關解釋卻不一致,桃園市勞動局將航線區分為越洋與非越洋而採不同做法,非越洋航線以勞基法每日工時上限 12 小時予以限制,反而限縮勞基法 84-1 的彈性,而空勤工作無論執行區域及越洋航班任務,皆具相同工作特性,所以 AOR 未區分,造成航空業者難以適從。
且勞檢主管機關對於超時定義嚴苛,不認同非航空業者所能掌控的延長工時為突發事件,如各國機場因塔台流量管制、氣候不穩、軍事演習等因素造成的延誤,也不認同空勤組員在航班地停、交通時間無受監督管理而屬可休息狀態不列入工時的主張。
二、勞基法有關「輪班制」勞工,工作班次間隔需 11 小時,工作 4 小時至少 30 分鐘休息的規定,對空勤組員不適用,因空勤組員的工作肩負飛行安全責任,有連續的必要性,難符合硬性排休且時時紀錄在案的要求。
三、勞基法規定女性夜間工作同意權在工會。但空勤組員的工作具跨國性、跨時區及航機抵達目的地前無法中停的勞動態樣,無法區分晝夜。
航空公會以德國、日本的勞動法令都將空勤組員的工時委由民航法令規範為例,建議增訂勞基法規定,空勤組員的工時、休息、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依民航法令辦理。
有關罷工部分,航空公會認為定義不清,依目前勞資爭議處理法,罷工權的取得需由工會「全體」過半數同意,但今年機師職業工會發起的罷工爭議,造成可否由另一家公司機師投票對特定公司罷工的疑慮,法令應有明確定義,並建議有 14 天預告期,降低對消費大眾的不便,給予航空公司與主管機關協調疏運時間。
航空公會建議,也可參照船員的勞雇關係及勞動條件是依「船員法」辦理,不另受勞基法的限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考量另立空勤組員適用的專法專章,解決根本的問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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