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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逾20年客貨船2年檢查換證一次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將船齡超過 20 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限,從 5 年降至 2 年,以增進客、貨船航行安全。

為強化船齡屆滿 20 年的船舶安全管理,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船舶法部分條文,規定超過船齡 20 年的客、貨船,核發、換發船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 2 年;違者處新台幣 6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的罰鍰,並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

為建立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三讀條文則規定,總噸位 100 以上或乘客定額超過 150 人以上的客船、總噸位 500 以上的貨船,需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制度,並取得航政機關核發的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禁止航行,並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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