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尖尾週記〉的主旨在指出,從 1950 年代一直到 1990 年代,監察委員對司法官行使糾彈,完全合憲,只是在時機的選擇上,不宜在「裁判尚未確定前」就冒然介入調查,以示對「司法獨立」的尊重;但除此以外,並未有調查事項或範圍的限縮。1993 年 7 月第 325 號釋憲文出爐,緊接著監察院在 11 月第二屆第 11 次院會也發布一份「研究報告」,開宗明義指出:「司法官違法失職之範圍應與一般公務員相同,固不因另有審級救濟制度而解免其違失責任。」之後又指出:「法律見解不能言之成理,且已達荒謬之程度,因而致裁判或處分之違誤,自應視其有無枉法裁判或處分之故意,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並做「說明」於後:「按法律見解之不同,縱偶有偏執,為維護審判獨立之精神,使能暢抒己意,發揮法律思考,以求開創新例,原則上固應予以尊重。…(但若)違失內容已非單純之法律見解歧誤問題,如非顯然曲解法意,不無涉嫌故為枉法裁判或處分之藉口。」由此可見,監察權對司法官有無故意枉法的究責,是天經地義的。
不幸,2011 年馬英九政權的全盛時期,中國國民黨主導了一場司法改革的大戲,通過一部〈法官法〉。説這是大戲,好像有蔑視貶抑的意味,不瞞你説,正有此意。
主要的問題在於該法笫 30 條與第 49 條,明訂法官不因法律見解而移送個案評鑑或受懲戒,等於公然為法官的自由心証或法律見解除罪化。
法律見解除罪化是馬政權「一刀兩刃」的高招,表面上是要讓「好」法官不必畏懼上級的政治干預,得以秉良知辦案,但實質上卻可能成為「壞」法官恣意妄為的護身符,尤其是中國國民黨豢養的那群「恐龍法官」,可以大剌剌地遂行牠們服務黨國的惡行:一方面追殺異己,另一方面則包庇同黨,反正無可究責。最可惡的是,真正的好法官即使沒有「言論免責權」,還是會秉公裁判,只有宵小之徒才會濫用保護傘為惡,所以〈法官法〉其實是「壞法官保護法」。
更不幸的是,那時的監察委員好似一群「馬首是瞻」的乖寶寶,對前述二屆監委的讜論竟然絕口不提,聽任行政、立法、與司法聯手通過了這部惡法,以致近來一些有心人士加碼提出所謂的「審判核心」之説,主張法官有些職權涉及其法律見解,這些乃是外人不能插手的核心事項,連監察權都得迴避。由這個「邪說」衍伸而來,尖尾對「公投盟」執行長「妨害公務罪」的質疑,就成了「干預法律見解」與「侵害司法獨立」,一些無知的藍丁丁以為抓到了尖尾的把柄,一時在媒體上天天出現「審判核心」四個大字,好像祭出這個法寶,尖尾就俯首認罪。
尖尾一向主張「勤能補拙」,所以很用功去找法律文獻上的「審判核心」,結果發現並不多見。什麽是「審判核心」?2005 年第 601 號釋憲文說是「裁判」;2008 年最高法院一篇刑事判決指出:「調查証據為審判核心」;這都比不上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近日回答國民黨立委質詢時下的定義:「法官依法審理裁判,包括程序進行、証據調查、訴訟指揮、事實認定、法律見解之採用、法律效果之釐定等,均為審判核心範圍」。哇!從審判前到審判後全是核心,全不能碰,難怪說尖尾的調查「踩了紅線」,她「不能接受」。這好像中國在界定「神聖領土」一樣,蒙古、新疆、台灣、南海、釣魚台 …、盡皆王土,至於國際法、國際公約如何規定,老子才不管。尖尾想請教:根據什麽法律、依照什麽原理,這些所謂的司法審判核心不是監察權的行使範圍?
尖尾晚年興沖沖出任監委,不是退休太閒,而是立志以「淘汰恐龍」為業,如果恐龍們都躲在「審判核心」的侏儸紀公園內,尖尾豈不是空歡喜一場?或許你以為尖尾還是能彈劾一些無良司法官,像是招妓、收賄、性騷、歧視、咆嘯拍桌、不法上銬、積壓案件…等,即使只是「司法邊緣人」,也夠我忙了。這令我想起小學時班上的風紀股長,或是在校門口站崗的糾察隊,他們做的就是這些事啊(請將招妓剔除,12 歲以下不宜);難道「活到老、學到老」是這個意思?監察委員原來是司法官的風紀股長?孫文獨創的監察權只是為了管理司法權的「邊緣地帶」?
因此,我們必須回到「權力劃分」的原理來檢討;我知道這對藍委與藍媒的智商而言,的確要求太高,但不如此,則他們永遠無法超脫「審判核心」的迷障。一般人往往誤以為「權力劃分」就是各院各管各的,彼此獨立行使職權,所以監察權和司法權最好「井水不犯河水」,這是望文生義的誤解。其實把統治權再劃分為行政、立法與司法,不是為了區分地盤,而是要在各權力機關間刻意製造競合關係,預留「相生相剋」機制,互補但不完全互補、獨立但不完全獨立,這樣才能產生權力間彼此制衡的效果,防止「聯合壟斷」式的獨裁。我們可以說,權力劃分只是手段,權力制衡才是目的。
孫文在西方的三權之外另設監察權,無非認為三權中的司法權最缺乏外部制衡,需要監察權補強,此所以在〈憲法〉第 95 至 99 條,特別把司法人員列在監察權的行使對象中。
不料這個用心卻為當前藍委及藍媒有意無意否定掉,孫文地下有知,應該會活活氣死。
所以「審判核心」如果排除監察權的介入,就如同權力間只有劃分而無制衡,其後果就是司法權的獨裁。有些蛋頭學者提出司法有內部防弊機制,譬如「審級制度」及非常救濟管道等,可以不假外力自我糾錯。但如果三審制度真的夠用,何必又有「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補救措施?如果這兩種補救措施夠用,去年何必又有法務部的「辦理有罪確定判決審查會」的成立?該會的宗旨不是「為發現真實、避免冤抑」嗎?再有,轟動一時的「司改國是會議」去年也建請司法院成立「司法錯案研究中心」,如果大家認為三審再加上非常救濟就夠了,怎麽還有錯案要研究?最重要者,如果司法可以自我救贖,何以人民對司法官的信任度始終在 25% 左右的低檔徘徊?如果說給負評的都是官司的輸家,至少還有 50% 的贏家給好評才對啊。
身為司法大家長的許宗力院長,在今年三月「司法改革半年進度報告」記者會時,針對尖尾「淘汰恐龍」的主張,表示:「行使監察權時如果涉及審判核心事項,就有『秋後算帳』之嫌,…對司法定讞判決,透過『事後監察』的方式對個別法官進行彈劾,很可能會讓法官依法審判和認事用法受到影響。」這種論調的邏輯十分奇怪,如果法官的定讞判決確有違誤,如果監委的彈劾不是無的放矢,則事後不算帳、在事前嗎?秋後不算帳、在初春嗎?如果算帳的目的不是為了讓他日後的審判工作受到影響、認事用法有所改進,難道是為了讓他維持現狀、依然故我?還是肆無忌憚、變本加厲?司法首長若不能忍受尖尾對「審判核心」開刀,就有責任提出具體方案,讓人民對「審判核心」滿意。
最後要再強調,即使法官的自由心証或法律見解是「審判核心」,也不構成「不容挑戰」的理由,再怎麽說,司法尊嚴事小、社會正義事大。其實一個體制的敗亡,多半是由內部的腐化開始,進而排斥外力監督與匡正,並形成「惡化」與「自閉」的惡性循環;對一個健康的體制而言,挑戰與批評反而是成功進步的秘訣。尖尾在大學任教 35 年,也寫了兩本給研究生用的教科書,有時學生指出其中的錯誤,感激還來不及,如果擺出老師的「官威」叫他少囉嗦,還配為人師表?司法體系何嘗不是如此。十年前,一位法官說過:「能勇於向內部行政體系的制度性干預說『不』,才是真正的司法獨立」;真正的司法獨立是靠自己爭氣贏來的,讓想找麻煩的人都無話可說;只想封住別人的嘴巴,是最笨的方法。
引用連結: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