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為了避免調查跨國或是重大限制競爭案件時,發現較晚而壓縮調查時間,導致來不及做出處分、出現漏網之魚等情形,擬修法增訂調查期間裁處權時效暫停計算的機制。
公平會現正預告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其中一大重點是增訂限制競爭案件裁處權時效停止的規定,原本調查時間會計入裁處權的 5 年時效內,修法版本則將調查期間的裁處權時效暫停計算,只要合併不超過10年即可,有助於更審慎地調查重大案件。
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說明,限制競爭行為的裁處權 5 年一過就會消滅,舉例來說,2012 年 1 月 1 日的違法行為,一旦過了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平會就失去裁處權,換言之,如果公平會直至 2015 年 6 月才發現這個違法行為,就得在短短一年半的時間內調查完畢並做出處分,否則不能再追究。
但以修法版本來看,公平會 2015 年 6 月發現違法行為後,開始啟動調查,此時裁處權的時效暫停計算,公平會就不用趕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做出結論,可以更縝密的蒐證調查,裁處權的時效將在調查結束後,才會繼續計算。
公平會之所以要修正裁處權時效的規定,是考量裁處權 5 年看似時間充裕,但企業進行違法行為時,不會詔告天下,也會妥善處理甚至隱匿相關事證,主管機關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常常得要接獲檢舉,才能掌握較具體的事證。
公平會也說,近年許多跨國或重大限制競爭案件,即便主管機關一接獲訊息就立案調查,還是會面臨裁處權時效將屆的窘況,而且重大限制競爭案件往往有涉案者眾多、案情複雜、跨國等特性,調查過程曠日費時;以高通案為例,公平會調查時間就超過 2 年半。
彭紹瑾解釋,跨國或重大限制競爭案件,公平會必須請相關單位提供資料,這些資料不僅只是書面,可能包含分析、市占率等較精細的內容,資料不足時,還要請單位補件,有時等一份資料等 2、3 個月是相當正常的情況,若要召開公聽會、座談會,又得花更長時間。
彭紹瑾表示,如果是跨國案件,資料往返時間更長,當遇到對方不願意提供資料,態度拖拖拉拉時,時間壓力就會愈來愈緊迫。
為了強化執法效力,公平會近日提出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除了增訂裁處權時效停止規定,也擴大檢舉獎金適用範圍,盼能提高執法效率;彭紹瑾表示,草案現正預告中,會在蒐集各界意見後,儘速送進行政院。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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