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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防洗錢內控機制 最重將可罰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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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增訂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及人員,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機制,金融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 1000 萬罰鍰。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部分條文,洗錢防制法將辦理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中關於「金融機構」的規定;達一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者,擴及包含該機構或事業的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

增訂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洗錢防制(洗防)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容包括備置並定期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稽核程序等。

違者,條文規定,處金融機構新台幣 50 萬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5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表示,11月 5 日至 16 日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評鑑團將到我國進行「現地評鑑」,我國若未進入「一般追蹤名單」,不僅金融機構在海外的業務恐遭限縮,國人赴海外投資資金匯出入也可能遭受嚴格審查,國際聲譽與地位恐大幅貶落。

她解釋,洗錢防制評鑑結果,可分為「一般追蹤名單、加強追蹤名單、緊急加強追蹤名單」。我國於 1997 年以創始會員國身份加入 APG,評鑑成績卻每下愈況,2011 年時更被降為「加強追蹤名單」,與緬甸、寮國、阿富汗等國同。

周春米表示,這次修法非常關鍵,明定未來依法,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人員如律師、會計師等,都須建立洗錢防制內稽內控制度,與國際標準接軌。此外,為避免資助恐怖組織者,因收到「風聲」而移轉資產,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的機會。

她表示,因應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使用越趨頻繁,修法也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同時也增訂洗錢防制法的域外效力,法條三讀後,即便在外國所做的犯罪行為,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洗錢行為,就會受到洗防法規範。

另外,周春米說,相關機構、事業或人員依法申報可疑交易、大額交易時,也明定應免除其業務上的保密義務。

至於資恐防制法,周春米說,主要是強化主管機關職權,有效防制資恐行為;重點包括為避免受制裁人移轉資產,明定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的機會。

為達到有效制裁,周春米表示,制裁範圍擴及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違者也訂有相關罰則。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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