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將於 11 月 1 日施行,其中第 173 條之 1、俗稱「大同條款」備受關注,經濟部今天揭露詳細遊戲規則,持股 3 個月的時間點是由「停止過戶始日」往前推 3 個月來算。
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規定「繼續 3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股東可於 11 月 1 日開始啟動召集程序,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直接依第 173 條之 1,符合條件後就自行召集臨時股東會,不過上市櫃、興櫃公司因股東人數眾多,須提前對外公告,有一定的規則。
經濟部今天召開新公司法施行記者說明會,商業司司長李鎂說明,新公司法上路後,股東若打算依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召開臨時股東會,須證明符合「繼續持股 3 個月且持股過半」,因此上市櫃或興櫃公司向股務機構提出召集股東臨時會的申請時,須一併提供持股證明。
至於持股證明內容為何,李鎂表示,可從證券存褶或是請集保公司出具餘額證明,擇一提供。
換言之,召集權人選定辦理股東臨時會的日期後,便可提出申請,並提供第一次的持股證明,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審核同意後,辦理股東會公告,公告期間至少須 12 個營業日,而臨時股東會前 30 日內停止過戶,召集權人須在停止過戶日始日,再次證明自己在這段期間持續符合條件,最終才可順利召開臨時股東會。
李鎂強調,新公司法訂定的「繼續 3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其中 3 個月的時間點指的是「自停止過戶日始日,至少持股 3 個月」,因此召集權人提出申請並首次出具持股證明時,這個時間點至停止過戶始日的作業時間約二周,此時召集權人只要持股約 2 個半月,便算符合資格。
經濟部以最順暢的作業流程來舉例,如果召集權人擬在 6 月 30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按作業時間回推,5 月 14 日提出申請,保留 3 個營業日作為審核期,5 月 17 日便公告召集股東臨時會,而股東臨時會前 30 日內停止過戶,因此停止過戶日始日會從 6 月 1 日開始,最後於 6 月 30 日召開股東臨時會。
由於持股 3 個月的時間點是從「停止過戶日始日」起算,此案例停止過戶日始日為 6 月 1 日,因此至少要從 3 月 2 日起持股過半,才可符合資格。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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