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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民眾任選務人員致死 中選會發慰問金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Capri23auto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社會人士擔任選務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死亡、失能或傷害,不能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時,由中選會發給慰問金。

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長徐國勇、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委陳朝建等人列席,審查平均地權條例第 51 條條文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築師法第 4 條條文修正草案、工業團體法第 9 條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提案指出,選舉是國家重大事務,選務人員除公教人員之外,需有一定數量的社會人士支援才能圓滿完成,但社會人士不像公教人員除有慰問金外,還有保險、撫卹等保障;為保障各類身分選務工作人員請領慰問金權益,避免影響社會人士參與選務意願,因此提出修法。

陳朝建在逐條審查時說,現行法雖明定非公教人員擔任選務人員時,可「準用」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但「準用」過程中有很多時候不能給予保障,會有實務上的困難。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的選務人員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不能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由中選會發給慰問金,發給對象、數額基準、程序等事項,由中選會定之。

行政院也提出建築師法第 4 條條文修正草案,現行法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不得充任建築師;行政院指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因此提出修法刪除歧視性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兩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得充任建築師;但條文保留送院會,與民進黨立委王榮璋提案版本併案協商。

另外,民進黨立委許智傑提出工業團體法修法,提案指出,在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原有縣市工商團體需配合行政區域改變,而變更組織架構,造成相關權益受損,有違信賴保護原則,因此提出修法。

現行條文規定,同一區域內的同業組織工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在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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