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未來將由此基金會專責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促進其永續發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邀請原住民族主委夷將.拔路兒列席備詢。
行政院提案說明指出,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應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期以設立專責機構方式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保存、傳習及研究等任務,因此提出草案。
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此基金會創立基金新台幣 2000 萬元,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預算捐助,其基金會經費來源包含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基金孳息收入、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
基金會業務範圍,包含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研發原住民族語言教學、典藏原住民族語料、編纂原住民族語詞典、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推廣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原住民族言能力認證及發行學習教材以及其他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
初審條文也明定,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 9 到 17 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監察人 3 至 5 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董事、監察人人選由原民會提請行政院遴聘之,而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之選任也應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考量語言、教育、文化之專業性。監察人則應具有語言、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此外,初審通過的條文也增訂,基金會之工作人員,除會計相關人員外,應具備原住民族語言認證中級以上資格。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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