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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船海上駁油北韓油輪 販油商船東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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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偵辦台灣船海上駁油予北韓籍油輪案,搜索並傳喚被告與證人共 7 人釐清案情,訊後諭令黃姓船東新台幣 3 萬元交保;16 日向法院聲押溫姓販油商,法院審後裁定 30 萬元交保。

高雄地檢署今天表示,日前接獲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情資,指台灣地區人民所有的船隻疑似涉入在公海駁油予北韓船隻案後,立即指派檢肅黑金專組主任檢察官曾靖雅、檢察官謝長夏,指揮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調查官與雄檢蒐證組檢察事務官組成專案小組偵辦。

專案小組過濾相關情資及完成蒐證後,10 月 11 日指揮航高站、高雄市調查處、台北市調查處、屏東縣調查站及雲林縣調查站等,分赴新竹、雲林及高雄等 4 處執行搜索,並傳喚船東黃男與證人共 7 人釐清案情。

檢調查出黃男是實際船東,吳姓男子是油品仲介商兼油輪的船東代表,溫姓男子是從事海上販油的油商。溫男為謀取私利,以境外紙上公司名義與黃男簽訂合作契約及訂定利潤分配。

雄檢表示,溫男明知這艘油輪的目的地是前往公海販賣油品,竟於今年 4 月間在油輪的出口報單上虛偽填載目的地為菲律賓等不實字樣,實際則指示將裝載油品的油輪駛入公海;溫姓、黃姓與吳姓男子明知法務部已於 3 月 31 日公告將北韓籍油輪的實際及登記船東列為法人實體制裁對象,仍於 5 月間在公海海域與北韓籍油輪進行海上駁油交易。

檢察官認黃男、吳男兩人涉違反資恐防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者罪,犯罪嫌疑重大,但尚無羈押必要,諭令黃男 3 萬元交保,吳男訊後請回。

雄檢表示,溫男於 15 日自行到案,經檢察官漏夜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以及違反資恐防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資助恐怖主義犯罪者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16 日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審理後認無羈押必要,裁定以 30 萬元交保。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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