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今天裁定,對涉及假疫苗的長春長生公司罰款並沒收人民幣共 91.12 億元(約新台幣 413 億元)的鉅額款項
新華社報導,逾 91 億元的行政處罰中,18.9 億元為長春長生違法生產疫苗的所得,全數沒收;其餘 72 億 2203 萬元為罰款,約為違法所得的近3倍。而長春長生涉案的狂犬病疫苗及相關製品合格證,也被撤消。
同時,長春長生董事長高俊芳等 14 名負直接負責的主管及員工,也被處以「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並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報導指出,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長春長生在假疫苗案中存在8項違法事實:一是將不同批次的原液進行勾兌配製,再對勾兌合批後的原液重新編造生產批號;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產品的生產批號或實際生產日期;三是使用過期原液生產部分涉案產品。
四是未按規定方法對成品製劑進行效價測定;五是生產藥品使用的離心機變更未按規定備案;六是銷毀生產原始紀錄,編造虛假的批生產紀錄;七是通過提交虛假資料騙取生物製品批簽發合格證;八是為掩蓋違法事實而銷毀硬碟等證據。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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