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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諾丘專欄》導師是人不是神,照護學生的責任不該被無限上綱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ken19991210

屏東兩名國中生好玩拿竹掃帚打球,結果一個不小心掃帚頭脫離握柄,其中李姓學生遭擊中,導致該生眼球破裂,家長憤而提告。法官認為,鍾生揮擊掃帚 2 次,揮擊第 1 次時,掃帚頭已經和握柄脫離,一般人在此情形下,自會注意不再揮動掃帚,但鍾生卻再次揮動掃帚,導致傷害,顯有過失;班導師則有巡查督導學生打掃責任,也有過失,故判鍾生須賠償李生 155 萬 382 元,學校應賠償 44 萬 2966 元。

筆者在學校擔任導師,最高指導原則就是,父母將完整的孩子交給我,這三年除了身負教導孩子課業及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全方面的引導孩子成為一個成熟的個體之外,我希望在我班上的每一個學生都能平平安安快快樂樂的長大,校園安全一直是學校列為重點宣導的事項之一,不管是交通安全、反霸凌、性別平等或正向管教,其終極目標就是希望孩子在學校,不管是生理上或心理上,都不要受到任何傷害,導師是國中這三年裡面和孩子最親密的朋友,除了上課之外,早自習、午餐時間、午休,掃地時間,導師都會盡可能的陪伴在孩子身邊,一個班級有 20 幾個學生,導師是人不是神,總會有孩子在老師不再場的時候做出危險的動作,孩子發生意外,導師該不該負連帶責任,筆者幾點淺見如下:

前幾年高雄路竹某中學發生學生溺斃事件,學生利用上課時間翻牆出去附近水域戲水,任課老師第一時間沒有發現學生不在教室,學校沒有通知家長,難辭其咎;另外,好幾年前屏東學校某學生上課途中要求上廁所,逾時未歸,等到下課時間才被同學發現陳屍在廁所,疑似地上濕滑,學生不小心打滑,後腦勺撞到硬物,由於是上課時間無人發現,延誤就醫導致死亡。

筆者每天到校第一件事情就是點名,只要有學生遲到,我就會立刻打電話連絡學生家長,詢問學生是睡過頭還是生病要請假,以免上學途中發生危險卻沒人知道,至於上課途中要廁所,只要時間過久,就會請另一個學生去廁所關心學生是不是還在廁所,課堂點名有人無故不到一定第一時間通知學務處幫忙協尋,這些林林總總的動作,不是龜毛,不是怕死,而是為了保護學生也保護老師自己。

老師是學生校園安全的守護者,但老師是人不是神,不能無限上綱到只要學生發生意外,就歸咎於老師未善盡督導責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就本起事件法官的判決,班導師則有巡查督導學生打掃責任,也有過失,學校應賠償 44 萬 2966 元,筆者完全無法認同。班級打掃有分內掃區跟外掃區,同一時間導師要顧及所有學生的打掃區域,根本是分身乏術天方夜譚,導師總是耳提面命,希望學生在走廊不要奔跑,掃具不要亂揮舞,不要坐在花台上面以免墜樓,結果學生發生意外,法官一句輕描淡寫,就要導師或學校負連帶賠償責任,邏輯上根本說不過去,若此判例成真,老師豈不人人自危,要另外花錢買保險,否則只要學生發生意外,依照該名法官的高見,導師都因為有督導之責而必須負連帶責任,那麼這些時間導師最好分分秒秒待在學生身邊,連廁所都不能去,這樣的道德標準有符合比例原則嗎?

退一步來說,老師若放學後留學生下來看書或補救教學,孩子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就其因果關係來說,老師是不是也有責任,以小窺大,現在教育圈的夥伴在做任何事之前,只要有可能事後被咎責,就卻步不做了大有人在,儘管這些事情對學生是有正面幫助的,都因為整個社會的氛圍,形塑出一種認真的老師容易出事,擺爛的老師可以安穩待到退休,不斷的澆熄教學現場老師的熱情,這難道是我們希望看到的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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